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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7 查看全文

丰林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1丰林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为审

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部设置审计部经理、审计主管和审计员三种岗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2丰林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六)处理有关投诉与举报;

(七)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八)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查;

(九)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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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六)执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相关规定。

审计委员会履行前款第(二)、(三)项职责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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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的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

门就财务报告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5丰林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6丰林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财务检查活动。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

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征得全体委员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7丰林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经理、审计主管和审计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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