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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4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2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4.公司2025年2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25年2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2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2月26日在公司总行4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2月1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

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6日上午9:30在贵阳银行

行401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正海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2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3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3851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7.729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670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7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8090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7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7522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47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4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s://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议股东及议股东及股东代理股东代理股东代理议案名称同意人代表有反对人代表有弃权人代表有表决权股表决权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份总数的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1.关于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

12133642353253

司聘请2025年98.04791.90156246400.0506

9441

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小型微12127532431471

97.99851.96474534890.0368

型企业贷款专9151项金融债券的议案

上述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第1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

下:

5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议中小投议中小投资者及中资者及中资者及中小投资者小投资者小投资者议案名称同意代理人代反对代理人代弃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表有表决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权股份总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数的比例数的比例

(%)(%)(%)

1.关于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

54393322353253

司聘请2025年95.74764.14236246400.1101

921

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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