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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3 查看全文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银行

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四条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1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本行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本行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

2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经营管理信息;

(四)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本行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设置并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邮,咨询电话、传

真和电邮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反馈投资者;

(三)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及时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参会便利和交流时间;

(五)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3(六)依法合规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等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积极探索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本行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本行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行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行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行长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公开说明原因。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将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4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本行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召开业绩说明会将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本行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行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本行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与本行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本行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本行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投资者向

本行提出的诉求,本行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本行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5本行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本

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本行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总行各部

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所必需的信息,及时全面答复董事会办公室的询问,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安

6排参与投资者交流活动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行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本行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行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本行及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7第二十四条本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五条 本行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如有必要,本行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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