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8证券简称:中信银行公告编号:临2024-02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
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层
818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3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899491368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122382530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7771088376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本行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79.635304%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3.76520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15.870095%
2、本行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1、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
2、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1223825305
3、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本行有表决
91.606563%
权 A 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3、本行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1、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2、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771088376
3、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本行有表决
52.217466%
权 H 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方合英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本行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本行董事会秘书张青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
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A 股 31188729269 99.887599 35096036 0.112401 0 0.000000
H 股 7722928250 99.380265 46489126 0.598232 1671000 0.021503
普通股合计:3891165751999.786495815851620.20922016710000.004285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
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 股 31188729269 99.887599 35096036 0.112401 0 0.000000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
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H 股 7722928250 99.380265 46489126 0.598232 1671000 0.021503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
议的普通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
会议 A 股股东及 A 股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
会议 H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冬梅、傅卓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及傅卓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相关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文件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报备文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