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全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
治理效果,促进全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三条本行内部审计的目标是:
(一)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
(二)促进全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
(三)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全行战略目标。
第四条本行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由董事
—1—会及其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总行审计部组成。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在总行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本行境内外各分支机构、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各子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履职行为,均应接受内部审计。
第六条本行内部审计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
控合规、财务管理等工作,并以风险为导向,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
(二)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
(三)批准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
(四)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
—2—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六)监管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经董事会
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议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监督审计结果的整改和落实;
(二)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四)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监管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
(二)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
(三)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3—(四)促进内部审计与其他监督职能贯通协同和内部审计结果有效运用。
第十条本行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由总行审计部
及其垂直管理的区域审计中心组成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全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审计、评价全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
(四)审计、评价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五)审计、评价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履职情况;
(六)督促和核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七)监督评价内控问题的整改组织及整改效果;
(八)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
(九)建立审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审计工作开展指导、培训及考核评价;
(十)总行党委、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制。各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总行审计部的指导下,开展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定期—4—向总行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知情
权:
(一)有权知悉审计对象经营管理的目标、政策、标准、程序、结果,以及向外部监管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
(二)有权要求在信息系统中添加或预留审计数据接口,与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具有同等权限;
(三)有权要求反馈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有权列席和参加各类重要会议,获知经营管理信息,如可列席行内涉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重要会议,以及审计对象的各类工作会议;
(五)有权建立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收集监管信息。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检查
权:
(一)有权检查审计对象全部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
(二)有权现场调阅和要求报送所有以可读和可视形式形成的信息记录载体;
—5—(三)有权查验贵金属、现金、有价证券、印章、重要空
白凭证、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抵质押品以及各类实物资产;
(四)有权调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人员、履职行为及其他事项;
(五)有权现场观察无记录载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取证
权:
(一)有权向审计对象索取证明材料;
(二)有权复制证明材料;
(三)有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进行访谈;
(四)有权向有关单位函询;
(五)有权以摄影、录音、录像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六)有权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审计证据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临时
处置权:
(一)对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
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或在取证过程中,有证据认为审计对象可能存在转移、隐匿、删除、篡改或毁弃现金资产、实物资产、
会计资料以及其他审计证据载体的行为,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可责令审计对象或直接封存账册、封存资产、冻结账户和终止违规行为;
—6—(二)对阻碍审计工作、拒绝或拖延报送和提供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对象的管理层提出质询,可责令审计对象或直接排除审计障碍;
(三)对散布关于审计工作的不当言论,污蔑、打击、报
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如实反映情况的配合审计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四)审计对象拒绝排除审计障碍,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
常进行时,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总行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建议
权:
(一)有权对完善内部控制系统、改进经营管理、防范经
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出管理建议;
(二)有权对纠正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在本行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审计结果意见的落实情
况进行追踪监督、评价和报告。
第四章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
—7—求和本行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考虑总行党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关注的管控重点,并评估审计资源,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总行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由董事会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确保合理的审计覆盖。原则上,对信贷、财务、信息科技领域的审计每年覆盖一次,对其他领域的审计三年覆盖一次,对所有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审计三年覆盖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人力资源部门的委托,合理安排离任、任中及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
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情况,编制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注重与外部监管机构、业务管理部
门、纪检巡察部门进行资源与信息的及时沟通和共享,以有效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可以采取项
目审计、持续审计、审计调查、委托审计、外聘审计资源等多种方式,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
—8—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应加强审计数智化建设,持续拓展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审
计对象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复议,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复议并回复结果。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经有权人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总行党委、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组织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跟踪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9—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第五章审计报告与沟通机制
第二十九条经授权或根据行内安排,总行审计部应定
期向总行党委、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原则上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其中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季度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计划及执行情况、审计资源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重大审计发现和其他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三十条各子公司应向总行审计部按季报送审计工作
信息、项目审计报告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发现中带有典型
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在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
主要薄弱环节与重大管理缺失,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屡查屡犯或具有较大风险的事项,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对象进行审计警示,督促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有效整改,落实各自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0—(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三)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四)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
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可通过定期、不定期会议或
其他沟通方式,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共享审计工作成果,提高审计效率。
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的规章,遵循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按照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规范审计工作各个环节,完善审计质量日常监督、定期评价和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督审计工作效果,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
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但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审计建议。
—11—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
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确保对经营机构的审计频率和程度与其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
规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价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科
技强审理念,加强审计技术方法研究,持续推动审计数智化转型,采用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在安排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内部审
计部门开展审计项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
报告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确保审计结论的准确可靠。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可聘请外部机构实施内部审
计质量外部评估,但应保证外部机构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章审计资源管理
—12—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业务素质高、数量
充足、结构合理的审计人员,完善与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增长机制,并保证审计人员的稳定性。原则上,审计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要求,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数智化审计能力、审计经验及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
内部审计部门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
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跟进相关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以保证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可推荐优秀的审计人员到业
务岗位锻炼,并吸纳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加入审计队伍,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于不适宜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予以调离。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
入全行年度费用预算。在预算额度内的审计开支,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超过授权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以外聘审计资源等方式委托给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第三方,并事先应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外聘审—13—计资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制定外聘审计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提供商的资质
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二)不得聘用正在为本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也不得聘用近三年内为本行提供过与该项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项目的实施,并负责向审计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活动的有关情况:
(四)应建立外聘审计资源的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
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五)应严格遵守本行保密和信息安全相关制度,明确外
聘机构及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八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总行对相关部
门、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检视剖析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负有检查监
—14—督职责的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整改协同等工作机制。
第九章考核与问责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各级审计机构、审
计人员开展考评,倡导积极向上的内审文化,提升审计项目质量,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的积极性。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行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五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
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审计工作中未能按相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或违反审计纪律,构成重大过失的审计部门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不整
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内部审计部门对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子公司可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并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15—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中信银行总行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董事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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