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简称“证监会《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简称“上交所《监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及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不时修改的规
定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1信息。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本行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市地监管部门及上市地交易所。
第四条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本行按照证监会《管理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监管指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
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七条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统称“国家秘密”),
2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行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行、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拟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应当遵守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对本行未公开信息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行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3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
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获悉本行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内部制度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秘书或本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
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4原因、依据、期限,豁免披露的方式、所涉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以及根据本制度第十九条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申请时还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为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要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确实属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交易所规则无须事先向相关监管机构申
请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
第十五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主管行领导审批通过后报本行董事长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属于
国家秘密的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主管行领导审批通过后报本行董事长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
本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本行自行或委托外部中介机构
5须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披露豁免,在取得香港监管机构的豁
免批准后,本行方可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
第十七条本行经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或被监管机
构驳回豁免申请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本行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特定信息有
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6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本行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条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本行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
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二条已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况下,相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事项进展。
若运用了安全港条文,本行应持续检讨有关消息是否得以维持保密。若该消息已不再保密,安全港条文将不再适用,本行应当及时按照本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和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7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2.0版,2022年)》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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