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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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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98证券简称:中信银行公告编号:临2026-

03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6年8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

出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6年8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魏强、周伯文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摘要)已经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中期现金股息,以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

1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股息2.03元人民币(含税),按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数

55645162264股计算,分派2026年中期普通股现金股息总额为人民币

11295967939.59元(含税),占2026年中期合并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30.04%、占2026年中期合并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2.09%。若本行总

股本在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届时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026年上半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就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1。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上半年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2026年度股息派发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优先股2026年度股息派发方案,具体如下:

(一)派息金额: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4.08%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

股息4.08元人民币(含税),3.5亿股优先股一年派息总额为14.28亿元人民币(含税)。

(二)计息期间:2025年10月26日至2026年10月25日。

2(三)派息对象:截至2026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优先股股东。

(四)税务安排: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优先股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其他优先股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派息实施方案: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为2026年10月26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为2026年10月23日(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2026年10月22日(星期四)。2026年度全部优先股股息均由本行自行发放。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优先股2026年度股息派发方案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具体实施情况将另行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一)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关联交易上限

方合英董事长、魏强董事因与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发展)及其相关方关联交易上限

付亚民董事因与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关联交易上限

方合英董事长、魏强董事因与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本议案已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委

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关于本次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3。本次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第(一)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关联交易上限”表决事项及第(三)

项“中国银行关联交易上限”表决事项需提交本行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6年10月29日(星期四)召开本行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相关事项安排将另行通知和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2026年8月26日

5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

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中信银行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要求,符合中信银行实际情况和保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需求,兼顾了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该项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6年8月26日

6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优先股2026年度股息派发方案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就其优先股2026年度股息采取

如下派发方案:

1.派息金额: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4.08%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

息4.08元人民币(含税),3.5亿股优先股一年派息总额为14.28亿元人民币(含税)。

2.计息期间:2025年10月26日至2026年10月25日。

3.派息对象:截至2026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银行全体优先股股东。

4.税务安排: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优先股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其他优先股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5.派息实施方案: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为2026年10月26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为2026年10月25日(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

2026年10月22日(星期四)。2026年度全部优先股股息均由银行自行发放。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要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银

行优先股发行条款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优先股发行条款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银行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项议案。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6年8月26日

8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结合业务发展实际,申请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发展)及其相关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7—2029年持续关联交易上限。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关于申请上述

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符

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逐项审查,《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涉及的中信银行与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衢州发展及其相关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7—2029年拟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9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

述《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监管要求提交中信银行股东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6年8月26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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