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证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6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
2026年6月10日,公司于前述信息披露媒体公布了《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对具备提案资格的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的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上午9:30在辽宁出版大厦七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费宏伟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一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的内容一致。且《会议通知》公告日距会议召开日满足二十日之要求,临时提案公告日距会议召开日亦不少于十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
了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4名登记股东行使表决权。其中,1名代理人同时接受2家股东委托出席。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2,747,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598%。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5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16,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9%。该等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2.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
2026年6月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67.52%股份的股东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集团”)提交的书面函件,提请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经核查,出版集团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法定资格,其提案的提出时间、内容及董事会审议、公告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提案人股东资格
出版集团持有公司3.72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7.52%,系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符合《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关于临时提案人资格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程序
公司已于2026年6月6日发出《会议通知》。出版集团于2026年6月8日向董事会书面提交临时提案,该提交时间在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十日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关于临时提案提交时限的规定。
(三)提案内容及处理
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6月9日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6月10日公布了《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符合董事会处理临时提案的程序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股东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其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了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73,903,338股(99.9570%),反对149,600股(0.0399%),弃权11,100股(0.00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903,338股(99.9570%),反对149,600股(0.0399%),弃权11,100股(0.00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903,338股(99.9570%),反对149,600股(0.0399%),弃权11,100股(0.00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3,903,338股(99.9570%),反对149,600股(0.0399%),弃权11,100股(0.0031%);
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1,903,338股(92.2142%),反对149,600股(7.2479%),弃权11,100股(0.537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898,038股(99.9556%),反对154,900股(0.0414%),弃权11,100股(0.003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83,338股(92.1381%),反对149,600股(7.3188%),弃权11,100股(0.5431%);
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1,883,338股(92.1381%),反对149,600股(7.3188%),弃权11,100股(0.5431%);
表决结果:通过;
注:关联股东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博鸿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议案7:《关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办理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666,438股(99.8937%),反对154,900股(0.0414%),弃权242,700股(0.064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898,038股(99.9556%),反对154,900股(0.0414%),弃权11,100股(0.003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3,891,538股(99.9538%),反对154,900股(0.0414%),弃权17,600股(0.0048%);
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1,891,538股(91.6425%),反对154,900股(7.5047%),弃权17,600股(0.852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分项表决。各子议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子项 总表决(同意股) 中小投资者(同意股) 结果
陈闯 373,493,861 1,493,861 当选
费宏伟 373,591,763 1,591,763 当选
王维良 373,491,261 1,491,261 当选
议案1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分项表决。各子议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子项 总表决(同意股) 中小投资者(同意股) 结果
田世忠 373,491,852 1,491,852 当选
张明舟 373,591,752 1,591,752 当选
王强 373,491,254 1,491,254 当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其中,第4、6、9、10、11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第6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博鸿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第10、11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各子项表决结果均已统计并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李坤
经办律师:何禹霖
马雨彤
日期: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