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21号
关于对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方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
出版传媒,A 股证券代码:601999;
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张东平,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闯,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费宏伟,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
丁元新,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温去非,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东平、陈闯、费宏伟、丁元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号)查明的事实,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传媒或公司)、关联方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甸新华书店)存在占用公司部分货款的行为。同时,公司存在自制秸秆贸易业务及煤炭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准确及关联方应
收账款特殊信用风险组合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披露的2022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公司与关联方宽甸新华书店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4条、第4.1.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
2.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2.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出版传媒时任董事长张东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陈闯、时任总经理费宏伟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总会计师丁元新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费宏伟、时任董事会2秘书温去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宽甸满
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及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东平、时任总经理陈闯、时任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费宏伟、时任总会计师丁元新、时任董事会秘书温去非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
3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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