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证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9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9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辽宁出版大厦七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闯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且《会议通知》公告日距会议召开日满足十五日之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了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3名
登记股东行使表决权。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2,747,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06,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2%。该等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0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34,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8%。
2.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了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关于参与设立数智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25,141股(95.322%),反对57,000股(2.4418%),弃权52,200股(2.2362%);
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2,225,141股(95.322%),反对57,000股(2.4418%),弃权52,200股(2.2362%);
表决结果:通过;
注:关联股东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博鸿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博鸿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李坤
经办律师:杨璐
马雨彤
日期: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