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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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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83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06218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滔、王进权、翁衡: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是公司资金支付、经销商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的财务人员存在混同。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六十八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总经理王进权、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总经理王进权,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翁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我局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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