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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国际: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2026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有效的传递、汇集和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所有可能对

公司品牌、形象、经营、发展、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

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事项等。

第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送义务人”),

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中心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送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1/10第五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送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送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投资中心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送标准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除以上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需立即报告以外,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2/10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中心报送:

1、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3/10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的认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

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该条约定;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10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五)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方式等;

5/10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六)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其他对公司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八)新产生的关联方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

6/10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八条需要报送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第

二款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的治理文件执行。

若需要报送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同样以此为参考依据确定是否需要报送。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中心。若购买行为已发生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中心。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规范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若出现无法准确判断的买卖事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中心。

第十二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送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送程序

第十三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公

司证券投资中心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

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送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送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投资中心,由证券投资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五条拟报送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7/10第十六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送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送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送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送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送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送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送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送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送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送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送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送

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送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送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送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送义务人了解应报送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送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投资中心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送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重大信息内部报送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信息报送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

8/10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会报送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中心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

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中心报送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

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送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中心报送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监事(如有)

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送义

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送职责。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息报送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送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除因法定义务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并有义务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将知情信息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信息报送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未按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送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9/10(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送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具体范围

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送义务人获知应报送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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