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奥康国际: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相关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要求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

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

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

1/5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等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六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与关联方直接发生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直接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

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未形成有效解决前,不得购买有关项目或资产。

第八条公司应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公司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明确具体的结算期限,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占用;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

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以交易的真实、公允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2/5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往来资金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职责和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

公司自己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是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开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和业务往来。

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并定期检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董事会采

3/5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必要时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可以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而发生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以及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等情形,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及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4/5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