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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国际:奥康国际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合理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要求以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着眼于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投资安排、资本结构、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订的基本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着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利润分配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当期可实现的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

1/3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

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分配比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未来连续三年内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5.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说明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等。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2/37.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

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

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根据《公司章程》重新制

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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