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取得相关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2.68亿元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的事项合理,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提供担保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何贤波黄颖聪何志儒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