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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宏昌电子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0 查看全文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2021年独立董事的相关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

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何贤波先生,男,197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电子科技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双学士,曾任深圳粤宝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经理,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证监会第十二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等职。现任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黄颖聪先生,男,1971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澳洲莫道大学(MurdochUniversity)硕士研究生。曾任白天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华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志儒先生,男,1968年4月出生,中国台湾籍,东吴大学会计学研究所硕士。曾任安侯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任,儒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室主任,安侯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副理,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协理、执业会计师,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宇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

现任睿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

2、就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我们不属于下列人员: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1年度我们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认为:2021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会议提出的各项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在履行职务时,我们重视到现场和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沟通。在公司积极配合下,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各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大会情况独立董本年度亲自以通讯是否连续两出席股东事姓名委托出缺席董事会出席方式参次未亲自参大会的次席次数次数次数次数加次数加会议数何贤波12121100否3黄颖聪12121100否3何志儒12121100否3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详见公告2021-027)、《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告2021-059)。报告期内,第五届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地审核,认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方企业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关联方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均系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系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管聘任、高管薪酬符合相关规定。

5、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业绩预告,符合规范要求。6、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活动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勤勉尽责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7、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2021年6月16日公司实施了

2020年度现金分红,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3709110.76元(含税),占

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224061830.36元的99.84%。

8、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9、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披露定期报告4项,临时公告75项。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0、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11、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1年,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我们均亲自出席会议,

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等决策过程中,我们提出了相应的专业意见。

12、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结合公司2021年度的整体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经营决策,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

2022年,我们将一如既往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依法依规行使独

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贤波黄颖聪何志儒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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