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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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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5年

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9点30分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保利中创

孵化器3号楼212室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5年5月14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林瑞荣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07人,代表股份616957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0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606382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6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6人,代表股份10574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共

审议通过了14项议案,其中议案4、议案11、议案12所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14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14350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4%;反对2370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1%;弃权2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14386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1%;反对233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9%;弃权2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614320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4%;反对239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6%;弃权2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公司2024年日常/偶发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估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059%;反对2467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95%;弃权2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4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35%;反对

2467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051%;弃权2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14193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8%;反对2468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1%;弃权2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1420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35%;反对2465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6%;弃权28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90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2%;反对2655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弃权3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277885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55%;反

对2655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87%;弃权39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聘任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4081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7%;反对246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1%;弃权4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891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9%;反对2659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0%;弃权4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公司2024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14043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5%;反对2480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0%;弃权4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11.01确认董事长林瑞荣2024年度薪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612852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1%;反对2729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0%;弃权4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02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511%;反

对2729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95%;弃权4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02确认董事江胜宗2024年度薪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612879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8%;反对276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4%;弃权4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63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06%;反

对276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04%;弃权4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03确认董事刘焕章2024年度薪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210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0%;反对279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0%;弃权4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32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91%;反

对279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6%;弃权4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04确认董事方业纬2024年度薪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051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83%;反对277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8%;弃权4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53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76%;反

对277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35%;弃权4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05确认董事蔡瑞珍2024年度薪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657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1%;反对279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7%;弃权5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30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43%;反

对279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01%;弃权5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06确认董事林仁宗2024年度薪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23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0%;反对2770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3%;弃权5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56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456%;反

对2770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2%;弃权50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07确认独立董事何贤波2024年度薪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654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5%;反对278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0%;弃权5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5%。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26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53%;反

对278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0%;弃权5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08确认独立董事黄颖聪2024年度新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654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5%;反对279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9%;弃权5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26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57%;反

对279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88%;弃权5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09确认独立董事何志儒2024年度薪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657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0%;反对278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0%;弃权5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29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29%;反

对278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66%;弃权5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2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12.01确认监事任建军2024年度薪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324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3%;反对2789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3%;弃权5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2.02确认监事龚冠华2024年度薪酬总表决情况:同意613653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3%;反对2789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1%;弃权5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2.03确认监事吴最2024年度薪酬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67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80%;反对2769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8%;弃权5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3327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5%;反对3323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6%;弃权3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4.01关于补选杨胜刚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7437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8%。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809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274%。

表决结果:杨胜刚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高瑶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2025年5月14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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