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宏昌电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昌电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7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5年

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6日9点30分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保利中创

孵化器3号楼212室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1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5年11月6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林瑞荣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58人,代表股份621310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85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议案1、议案2.01、议案2.02为特别决议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

62022332299.82507380000.11873488000.0563

权优先

股)普通股合

62022332299.82507380000.11873488000.0563

计:

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持股5%以下股东

(A 股(含

4825227297.79727380001.49573488000.7071

恢复表决权优先

股))

3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

62028282299.83466882000.11073391000.0547

权优先

股)普通股合

62028282299.83466882000.11073391000.0547

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

62027132299.83286883000.11073505000.0565

权优先

股)普通股合

62027132299.83286883000.11073505000.0565

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

62026962299.83256965000.11213440000.0554

权优先

股)普通股合

62026962299.83256965000.11213440000.0554

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4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

62024622299.82877104000.11433535000.0570

权优先

股)普通股合

62024622299.82877104000.11433535000.0570

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

62027252299.83296928000.11153448000.0556

权优先

股)普通股合

62027252299.83296928000.11153448000.0556

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6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

62025632299.83037085000.11403453000.0557

权优先

股)普通股合

62025632299.83037085000.11403453000.0557

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含恢复表决

62024312299.82827113000.11443557000.0574

权优先

股)普通股合

62024312299.82827113000.11443557000.0574

计:

5表决结果: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高毛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高瑶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2025年11月6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