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鼎龙科技: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1/12层

电话:0571-89838088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00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5】法意字第40916号

致: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鼎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10点0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

世纪城民和路 945 号传化大厦 23A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

16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180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9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64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董事会席位、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5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39%;

反对:113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1%;

弃权:2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45%;

反对:11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3%;

弃权:19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2%。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6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45%;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反对:1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3%;

弃权:19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2%。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43%;

反对:11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3%;

弃权:20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4%。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04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44%;

反对:113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1%;

弃权:20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1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