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Anteryon International B.V.至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苏州晶方半导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方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Anteryon International B.V.(以下简称“Anteryon”)至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董事会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Anteryon International B.V.至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
披露前一日止期间买卖晶方科技 A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晶方科技 A股股票的自查期间为晶方科技董事会就
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5年11月26日至2026年5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2、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4、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5、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晶方科技 A股股
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等(以下合称“核查证明及文件”),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晶方科技 A股股票情况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部分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买卖晶方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自查期末持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姓名职务关系交易日期股情况
(股)(股)
(股)晶方科技其他工作人员2026年4月2日至吉功平8008000之直系亲属2026年4月3日
吉功平就本人买卖晶方科技 A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晶方科技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晶方科技 A股股票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
晶方科技 A股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
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除本人在自查报告中列示的买卖晶方科技 A股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未在自查期间内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晶方科技 A股股票。
3、若本人买卖晶方科技 A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本人承诺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晶方科技 A股股票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予晶方科技。
4、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
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晶方科技 A股股票交易。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于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晶方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法人及其他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纳入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的法人及其他机构于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晶方科技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
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