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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方科技:晶方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沟通及协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可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内部审计部

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无法

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序进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应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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