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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晶方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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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日........................................ 7
三、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7
四、 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 8
五、 结论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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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晶方科技、公司 指 苏州晶方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苏州晶方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指
励计划、本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苏州晶方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激励计划(草案)》 指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晶方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晶方削导本法律意见书 指 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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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晶方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晶方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晶方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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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剰件的,其与功件一致。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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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 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苏州晶方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剕》,并已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剕,公示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4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2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或异议。
(四) 2026 年 9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苏州晶方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 2026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Add: 22F&12F L'Avenue No.99 XianXia Rd Changning District Shanghai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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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日(一) 2026 年 9 月 9 日,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授予日。
(二) 2026年 9月 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22 日。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7 名,合计
授予 74.7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8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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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晶方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15Z004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15Z0078号)以及公司、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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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