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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明股份:筹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

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

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与发行公

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证券部和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发行股票筹资

第七条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证券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八条证券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第九条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条公司发行债券由证券部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

1/3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

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每年年初应编制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借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包括本数)或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中进行报告;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借款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借款经审批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办理借款具体业务。

第十五条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总监审批;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及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章筹资的监督

第十七条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

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

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

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

2/3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条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应报告不能按期

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最高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

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和公司总经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的筹资活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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