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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明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1页/共10页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2页/共10页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第3页/共10页(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文件、《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4页/共10页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第5页/共10页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文件、《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第6页/共10页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履行本机构信息报告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凡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公司证券部,且在证券部进行相关报告编制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及佐证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上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公司向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联络人。当指定联络人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起两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联络人,并通知公司证券部。

第三十九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

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

第7页/共10页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

董事会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

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单位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的信息、资料,各单位

必须对提供或者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并根据董

事们的反馈意见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修改,报请董事长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

(九)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第8页/共10页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四十七条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公司证券部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接收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

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告的事项而

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者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

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第9页/共10页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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