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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明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地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即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批,超过董事会审批额度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对被担保人的审查与要求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被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反担保的相关资料;

(五)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公司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并核查验证被担保人

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评估,形成议案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应认真审查、核验被担保人的信用与资产财务状况,生

第1页/共4页产经营情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评估形成议案后,根据相关权限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信用与资产财务状况、生产

经营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董事会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有实际担保能力,董事会应当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一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一)被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偿还、拖欠利息等情形的;

(三)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四)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三章对外担保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第2页/共4页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本制度第十二条之外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擅自越权实施对外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财务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对外担保业务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异常对外担保时,应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章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生

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为他人担保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如发现被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七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3页/共4页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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