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核查,我们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是公司参照其他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的;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勤勉职责的意识
和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此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苏亚金诚事务所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苏亚金诚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费用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审计工作业务量和市场情况确定。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洪斌先生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并对其工作经历进行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了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洪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斌红赵新孙保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