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76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129742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59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肖国强、李洪斌、肖杰俊:
近期,我局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公司收购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水务)60%股权,并与郑州水务原股东签订协议约定,郑州水务在2017年至2019年的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42亿元。2018年4月、2020年3月,公司又与郑州水务原股东签署两份补充协议,其中部分条款涉及公司承诺后续为郑州水务融资担保、项目承接等事项提供支持,并将原先业绩承诺实现净利润金额调减1500万元。上述补充协议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签署两份补充协议事项作为前期收购事项的重要进展,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国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洪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肖杰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肖国强、李洪斌、肖杰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1月30日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