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7证券简称:花王股份公告编号:2026-050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重要案件所处阶段:执行阶段
*本次重要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2026)鄂01执397号执行案件涉及金额合计
85313888.99元(人民币元,下同,含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时无法判
断(2026)鄂01执397号执行案件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要案件的基本情况2018年12月20日,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院”)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 PPP 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负责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 PPP 项目所涉道路工程施工。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 8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相关内容。2024年5月17日,公司收到由武汉中院送达的(2023)鄂01民初603号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积极上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18日、2024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2024-063)相关内容。
2025年8月22日,公司收到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民终
58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中南设计院向公司支付工程款75909316.69
元及利息,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相关内容。
2026年2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再审申请材料,中南设计院申请再审;2026年4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南设计院的再审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
12 日、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2026-043)相关内容。
二、本次重要案件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6)鄂01执397号执行案件的相关文件,获悉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此前中南设计院向武汉中院提交自动履行申请书,武汉中院已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26)鄂01执397号,因此武汉中院将公司提起的执行申请并入前述执行案件,且就执行过程中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武汉中院进行了确认,其主要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对被执行人中南设计院的债权因被另案保全,导致中南设计院客观上无法在保全期间内向公司清偿,中南设计院在保全期间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可不予计算。尽管本案件在一、二审期间,已对中南设计院采取保全措施,但因公司的债权未获得实际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仍应当计算。本案件执行立案后,中南设计院已被保全的财产客观上具备扣划、提取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提存的条件,故武汉中院将生效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本案件执行立案之日。经核算,被执行人中南设计院应当履行的债务本金为75909316.69元,应当支付的一般债务利息为9252010.97元,本息合计85161327.66元。本案件执行费152561.33元,应当由被执行人中南设计院负担。
三、其他已披露重大案件的进展情况
1、公司与湖北松石流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案
关于公司与湖北松石流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石公司”)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松石公司认为其已按约、按公司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但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6)相关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镇江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5)镇裁字第0620号《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松石公司对公司享有工程款25370664.89元及利息
2037969.32元债权;
(2)确认松石公司对公司享有律师代理费150000.00元债权;
(3)驳回松石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本次案件仲裁费195196.00元,由松石公司承担68319.00元,公司承担
126877.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件系破产债权确认仲裁,仲裁裁决确认的是双方争议的工程款结算金额,并非申请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金额,仲裁裁决书不具有给付内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债权已剥离至信托公司进行专项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与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临河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临河城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内蒙古临河城投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4)相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内0802民初
1324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判决内蒙古临河城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公司借款
23089756.74元,并承担违约金;
(2)驳回公司对内蒙古临河城投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为216733.00元,由内蒙古临河城投负担
181209.00元,公司负担35524.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内蒙古临河城投负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审理完毕。相关债权已剥离至信托公司进行专项处理,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重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时无法判断(2026)鄂01执397号执行案件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诉讼、仲裁情况,并依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