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及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事宜涉及的其全资子公司苏州市高新区辰顺浩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购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金属燃油箱业务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中铭评报字[2026]第11010号
(共一册 第一册)
二〇二六年三月一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1111020166202600202
合同编号: 中铭评合字[2026〕第11008号
报告类型: 非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中铭评报字[2026〕第11010号
报告名称: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事宜涉及的其全资子公司苏州市高新区辰顺浩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购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金属燃油箱业务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 1,132,969,000.00元
评估报告日: 2026年03月01日
评估机构名称: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签名人员: 王顺航李彦涛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 编号:51100047正式会员编号:41000851
王顺航、李彦涛已实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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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
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6年03月03日
ICP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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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册目录
声明 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4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8
一、委托人、并购方、被并购方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8
二、评估目的 12
三、评估对象及范围. 12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8
五、评估基准日 19
六、评估依据 19
七、评估方法 23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6
九、评估假设 27
十、评估结论 2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30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2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33
评估报告附件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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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委托人、贵公司、该公司、顺景科技 指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资产评估机构或本公司 指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师、评估专业人员、评估人员、我们 指 本评估项目组人员
并购方、顺景管理 指 苏州市高新区辰顺浩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并购方、尼威动力 指 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管理层 指 会计报告主体的管理层,指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层。
审计人员 指 承担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人员。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资产组 指 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CGU)。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公允价值 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本报告中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评估对象 指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规定,商誉减值测试对应的评估对象是含商誉的最小资产组或资产组。
主要市场 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
最有利市场 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在用价值 指 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或资产组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资产组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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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与资产减值测试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与商誉形成的相关资产组范围已由委托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资产组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已经委托人管理层批准。委托人承诺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认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并且管理层承诺与该商誉初始形成及之后年度减值测试时的资产组业务内涵保持一致。
八、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认定的与商誉形成相关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算,是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分析是否存在商誉减值的诸多工作之一,不是对商誉是否减值及损失金额的认定和保证。委托人及其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步骤,完整履行商誉减值测试程序,正确分析并理解评估报告,恰当使用评估结论,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合理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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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十、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委托人确定的含商誉资产组组成进行了核查;已经对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历史财务数据、管理层批准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及其所依赖的重大合同协议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完善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十一、我们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对象和相关当事方可能存在的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亦不承担责任。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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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铭评报字[2026]第11010号
致: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顺景科技”)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相关会计准则及评估准则确认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对苏州市高新区辰顺浩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景管理”)并购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威动力或称被并购方)金属燃油箱业务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现将相关评估情况摘要如下:
一、经济行为:2025年8月27日顺景管理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了尼威动力50.11%的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二、评估目的:确定含商誉资产组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金额,为顺景科技管理层在2025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判断其全资子公司顺景管理并购尼威动力金属燃油箱业务所形成的商誉是否减值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对象为顺景管理确定并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并购金属燃油箱业务尼威动力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
评估范围包括商誉、商誉相关资产组。其中,商誉是完全商誉,既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商誉,也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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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评估范围包含直接归属于资产组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商誉。根据顺景管理确定并经审计机构确认的资产组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填报的评估申报表为准。顺景管理、尼威动力已对列入申报表的资产组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四、价值类型:按照《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商誉的减值测试需要测算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因此本次减值测试价值类型选择为可收回金额。
五、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六、评估方法:采用收益途径确定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七、评估结论:
经实施报告所述评估程序,根据相应评估假设,于评估基准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评估结果如下:
顺景科技合并报表中尼威动力可确指资产组公允价值合计为111,149.00万元,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不低于113,296.90万元。明细详见下表:
减值测试结果汇总表
测算口径:长期资产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并报表项目名称 合并报表公允价值 可收回金额 差异额
A B C=B-A
固定资产 1 8,633.87
在建工程 2 109.46
使用权资产 3 3,095.22
无形资产 4 1,636.08
长期待摊费用 5 1,627.19
长期资产总计 6 15,101.82
100%商誉 7 96,047.18
长期资产组价值 8 111,149.00 113,296.90 2,147.90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收益法评估明细表。
八、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下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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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尼威动力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存在产权瑕庇。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根据尼威动力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涉及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1.2025年8月27日顺景管理通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尼威动力50.11%股权。尼威动力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22,315.00万元,详见北方亚事评报字[2025]第01-0735号评估报告,经交易各方商议确定的交易价格为120.000.00万元。
根据中铭评报字[2025]第11107 号评估报告按份额计算的可辨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3.65万元,与支付对价60,136.55万元的形成了48,132.89万元差异,作为商誉列示在顺景科技的合并报表中。因此,并购时尼威动力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直接引用了该评估报告的数据,欲了解公允价值作价计算过程和结果,应阅读上述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
2。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由顺景管理确定,并与执行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充分沟通。财务数据摘自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2025年12月31日的尼威动力资产负债表及顺景管理合并口径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底稿,评估是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
(四)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评估无重大期后事项。
(五)评估程序受限情形、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情况
本次评估没有因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的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商业或国家机密的局限等,导致实物资产的现场勘查、非实物资产的清查评估程序受到限制。
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尼威动力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等进行判断。
(六)担保、租赁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相关租赁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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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资产 承租人 出租人 面积(m) 月租金 (含税)(元)
9号厂房 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800.00 57,600.00
新厂房1号楼(含门卫一、门卫二) 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753.01 114,828.18
新厂房2号楼 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1,217.36 298,337.30
新厂房3号楼 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88.68 2,653.03
常州厂房租赁 常州尼威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江苏瑞佳光伏有限公司 11,452.80 286,300.00
金华厂房租赁 金华尼威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屹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100.00 55,800.00
(七)本资产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并购方、被并购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并购方、被并购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八)本次评估中所涉及的尼威动力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尼威动力管理层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我们对上述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根据评估过程中了解的信息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九)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所采用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我们愿意在此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有关方面,我们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
九、资产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26年3月1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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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铭评报字[2026]第11010号
致: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顺景科技”)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相关会计准则及评估准则确认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对苏州市高新区辰顺浩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景管理”)并购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威动力”)金属燃油箱业务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现将相关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并购方、被并购方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顺景科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承担顺景科技202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人概况
名称: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30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8740148E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江苏省丹阳市齐梁路88号融锦广场A座10楼
法定代表人:余雅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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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87689.6101万人民币
经营期限:2003年4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生态景观的规划设计、城乡规划设计、旅游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园林绿化的施工与养护;市政公用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空气净化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花卉苗本的种养植;房屋、场地租赁;生态湿地开发修复与保护,土壤修复,水环境生态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并购方概况
名称:苏州市高新区辰顺浩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ELJNX40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苏州高新区向阳路54号5幢2层
法定代表人:余雅俊
注册资本:16000万人民币
经营期限:2025年6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被并购方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名 称: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APPF1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鸿江区鸿江经济开发区纬四路59号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事宜涉及的其全资子公司苏州市高新区辰顺浩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购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金属燃油箱业务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法定代表人:HUANGRAN
注册资本:4010.24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技术研发、检测、生产、销售、技术咨询;燃料系统及发动机附件的研发、生产、检测、销售、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对外投资
截止评估基准日,尼威动力长期投资单位2个,均为控股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单位具体情况见下表: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日期 持股比例 (%) 投资成本 业务类别
常州尼威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2023年8月 100.00 20,000,000.00 与母公司一致
金华尼威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2024年5月 100.00 10,000,000.00 与母公司一致
合计 30,000,000.00
3.主要产品及服务
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专业从事汽车动力系统中燃油模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尼威动力主要产品为金属高压燃油箱系统,专门配套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增程式电动汽车。高压燃油箱系统是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动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件,主要用于存储燃油、输出油位指示信号以及存储和管理燃油蒸汽等功能;是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上重要的安全和法规件。高压燃油箱系统相比于常压燃油箱系统在制造工艺、系统匹配、材料选择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制造工艺方面,高压燃油箱系统对冲压平整度、焊接强度要求更高;在系统匹配方面,高压燃油箱系统需要阀门Corking 流量大,重开启压力大;在材料选择方面,高压燃油箱系统需要选择长时间耐高压的材质。目前高压燃油箱系统的技术路线主要为金属和塑料两种,相比于塑料高压燃油箱系统,金属高压燃油箱系统具备更高的耐老化、耐高温、耐高压性能,同时HC 排放远低于塑料高压燃油箱系统,另外金属高压燃油箱系统的开发周期更短,更易兼容未来更严格的国七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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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尼威动力近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表 (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7,755.96 18,779.77 40,956.47 52,434.66
非流动资产 3,171.76 7,739.02 10,180.73 15,661.64
资产总额 10,927.72 26,518.78 51,137.21 68,096.30
流动负债 5,689.77 16,763.13 30,229.42 35,746.84
非流动负债 452.00 2,601.48 6,462.01 6,756.75
负债总额 6,141.78 19,364.62 36,691.43 42,503.59
净资产 4,785.94 7,154.17 14,445.78 25,592.71
资产负债率 56.20% 73.02% 71.75% 62.42%
流动比率 136.31% 112.03% 135.49% 146.68%
速动比率 91.58% 91.18% 122.59% 125.92%
经营状况表 (合并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年度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度
一、营业收入 10,149.87 32,021.13 70,659.24 89,910.10
减:营业成本 8,103.22 26,205.10 56,958.19 73,059.93
减:营业税金及附加 16.81 66.02 283.06 334.32
减:营业费用 153.51 135.78 236.46 254.05
减:研发费用 582.26 2,327.94 2,352.61 2,472.77
减:管理费用 848.61 1,057.85 1,464.35 2,009.12
减:财务费用 57.75 110.96 177.31 105.75
加:其他收益 234.58 360.42 468.49 468.49
加:投资收益 0.02 0.00 0.79 79.19
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367.58 -571.67 -298.29
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78.21 - -35.71
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37.17
二、营业利润 387.71 1,806.29 8,938.83 11,887.83
加:营业外收入 37.57 0.23 36.96 10.98
减:营业外支出 - 38.48 12.56 52.09
三、利润总额 425.28 1,768.04 8,963.23 11,846.71
减:所得税费用 68.82 1,364.11 1,684.12
四、净利润 425.28 1,699.22 7,599.13 10,162.59
五、净资产收益率 12.91% 28.46% 70.36% 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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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尼威动力合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已经新平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新平泰会审字[2023]51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3年、2024年合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立信中联审字[2025]D-153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5 年会计报表摘自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数据,评估是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
(三)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承担顺景科技202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依法取得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评估目的
确定含商誉资产组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金额,为顺景科技管理层在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判断其全资子公司顺景管理并购尼威动力金属燃油箱业务所形成的商誉是否减值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及范围
评估对象为顺景管理确定并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并购尼威动力金属燃油箱业务所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
评估范围包括商誉、商誉相关资产组。其中,商誉是完全商誉,既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商誉,也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
具体评估范围包含直接归属于资产组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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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长期待摊费用、商誉。根据顺景管理确定并经审计机构确认的资产组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填报的评估申报表为准。顺景管理、尼威动力已对列入申报表的资产组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经核实,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一)商誉形成的历史沿革
2025年8月27日,顺景管理完成对尼威动力50.11%股权的收购,支付对价60,136.55万元,依据我公司出具的中铭评报字[2025]第11107号合并对价分摊评估报告,按份额计算的可辨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3.65万元,与支付对价60,136.55万元形成了48,132.89万元差额,按该差额计算确认商誉。
该并购为控股型并购,顺景管理在合并口径报表中初始形成归属收购方的并购商誉为48,132.89万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为47,914.29万元。
合并对象 尼威动力100.00%股权
支付对价 60,136.55万元
减:按份额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12,193.16万元
减:按份额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0.00万元
加:按份额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89.51万元
50.11%商誉 48,132.89万元
少数股东的商誉 47,914.29万元
完全商誉 96,047.18万元
其中,按份额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尼威动力 常州尼威 金华尼威
购买日账面价值 购买日公允价值 购买日账面价值 购买日公允价值 购买日账面价值 购买日公允价值
货币资金 13,302.25 13,302.25 161.85 161.85 184.87 184.87
应收票据 636.47 636.47 154.53 154.53
应收账款 22,448.39 22,448.39 6,118.86 6,118.86 3,635.68 3,635.68
应收款项融资 11.84 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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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尼威动力 常州尼威 金华尼威
购买日账面价值 购买日公允价值 购买日账面价值 购买日公允价值 购买日账面价值 购买日公允价值
预付款项 431.47 431.47 15.92 15.92 8.41 8.41
其他应收款 295.34 295.34 20.98 20.98
存货 3,975.12 4,181.95 861.70 861.15 672.97 672.08
其他流动资产 522.54 522.54 495.85 495.85 211.09 211.09
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固定资产 2,095.26 2,380.85 1,486.80 1,683.82 456.34 509.76
在建工程 2,314.77 2,314.77 298.18 298.18
使用权资产 57.28 57.28 1,173.91 1,173.91 219.80 219.80
无形资产 35.02 1,634.24 44.34 52.21 6.27 7.04
长期待摊费用 654.72 654.72 170.16 170.16 22.03 22.03
递延所得说资产 695.13 695.13 296.53 296.53 52.75 52.75
其他非流动资产 4,921.12 4,921.12 83.48 83.48 42.09 42.09
资产合计 5,396.73 54,488.38 11,383.10 11,587.44 5,512.32 5,565.61
短期借款 2,410.75 2,410.75
应付票据 2,744.49 2,744.49
应付账款 23,045.53 23,045.53 5,662.70 5,662.70 3,864.82 3,864.82
合同负债 959.70 959.70 3.01 3.01
应付职工薪酬 718.44 718.44 218.98 218.98 67.42 67.42
应交税费 463.29 463.29 24.80 24.80 24.81 24.81
其他应付款 82.91 82.91 8.30 8.30 150.70 150.70
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 73.67 73.67 273.66 273.66 51.58 51.58
其他流动负债 1,385.19 1,385.19 154.53 154.53
长期借款 160.00 160.00
租赁负债 126.31 126.31 889.70 889.70 155.70 155.70
预计负债 3,232.47 3,2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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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尼威动力 常州尼威 金华尼威
购买日账面价值 购买日公允价值 购买日账面价值 购买日公允价值 购买日账面价值 购买日公允价值
递延所得税负债 8.59 8.59 293.48 293.48 54.95 54.95
负债合计 35,411.34 35,411.34 7,529.17 7,529.17 4,369.98 4,369.98
净资产 19,985.39 19,077.04 3,853.93 4,058.27 1,142.34 1,195.63
购买日公允价值合计 24,330.94
购买股权的份额 50.11%
按份额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12,193.16
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合并口径报表中归属收购方的并购商誉账面价值余额为48,132.89万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为47,914.29万元。
(二)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识别与界定
经了解,本次减值测试的商誉系顺景管理并购尼威动力50.11%股权所形成的商誉,且当初的并购定价是基于市场价值基础的定价,因此,资产组应该包含在尼威动力的相关资产组中。
在评估人员与管理层、审计人员充分沟通、协商后,管理层最终确定,截止评估基准日,含商誉资产组长期资产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公允价值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合并报表项目名称 被并购方合并报表口径公允价值
1 固定资产 8,633.87
2 在建工程 109.46
3 使用权资产 3,095.22
4 无形资产 1,636.08
5 长期待摊费用 1,627.19
6 长期资产总计 15,101.82
7 完全商誉 96,047.18
8 合计 111,149.00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由顺景管理确定,并与执行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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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充分沟通。财务数据摘自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5年12月31日的尼威动力资产负债表及尼威动力合并口径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底稿,评估是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
(三)含商誉资产组独立产生现金流能力的核查
1.法律权属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审阅投资协议、购置合同及发票,核对资产的权属证明、确定纳入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等情况。
2.物理状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调查或者询问等手段,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均购置于2019年至2025年间,尼威动力有完备的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资产维修制度,日常维护专人负责,待估资产总体运行情况良好,成新率较高,评估人员判断主要资产物理状况不会对含商誉资产组产生现金流能力产生影响。
3.技术状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文件、访谈、核对等手段,对评估范围主要资产生产技术水平予以关注。尼威动力于2018年设立,主要设备先进,产品市场需求量大,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评估人员判断主要资产技术竞争力水平不会对含商誉资产组产生现金流能力产生影响。
3。经济状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历史财务数据分析、核对或者访谈等手段,了解到尼威动力掌握的不锈钢高压燃油箱产品的核心技术,产品市场需求量大,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资产创收能力较强,评估人员判断主要资产盈利能力较强,不会对含商誉资产组产生现金流能力产生影响。
(四)归属资产组的可辨认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直接归属资产组的可辨认资产顺景管理合并报表上公允价值合计15,10182万元。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五类。
1.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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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四类,公允价值合计为8,633.87万元。
建筑物主要包括为产线地基、设备基坑钢结构盖板、U轴新增墙体,建于2025年8月至11月,维护保养良好,正常使用,现状良好;
机器设备包括为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共计393项,主要包括各类油压机、点焊机、工业机器人等,主要生产设备均为自行采购,该类设备主要分布于公司的生产车间内,维护保养好,正常使用,现状良好;
运输车辆为理想one汽车、零跑C11等,共计12项,购置于2021年至2025年,该类资产使用频率一般,使用正常,现状良好;
电子设备主要为各类办公设备,共计157项;主要包括办公用电脑、空调、打印机等,此类设备主要分布在各办公室,平时维护保养良好,使用正常。
2。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和设备工程两类,公允价值合计109.46万元,主要包括厂区东侧废料仓库施工、MES系统功能升级项目、X11开孔激光焊接工作站等。
相关在建工程主要分布于芜湖及常州厂区。
3.使用权资产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使用权资产公允价值合计3,095.22万元,主要是尼威动力、常州尼威及金华尼威租赁的厂房。
4.无形资产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合计1,636.08万元,主要是外购的财务软件、系统软件以及合并对价分摊时识别的21项专利技术、2项软件著作权和1项商标。
5.长期待摊费用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合计1,627.19万元,为待摊的模具、料架及办公楼装修等。
(五)资产组(CGU)涵盖业务内涵的一致性确认
根据管理层的介绍,上述资产组(CGU)与商誉的初始确认及以后年度进行减值测试时的资产组(CGU)业务内涵相同,保持了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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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一)价值类型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相关规定可回收价值等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熟高者。
根据《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
本评估报告中“可回收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内涵等同,为保持与会计准则描述的价值类型一致,因此本次评估选择的价值类型为可收回金额,即:
可收回金额=Max(公允价值-处置费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二)价值类型定义
1.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概念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在本评估报告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指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在现有会计主体,按照现有的经营模式在持续经营该资产组的前提下,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规定,“在用价值”是资产贡献的价值,这个价值一般是采用其未来贡献的现金流来计量的,因此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实质就是资产的“在用价值”。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我们将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同于其“在用价值”。
因此:可收回金额=Max(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在用价值)。
2.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概念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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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根据相关税务规定,资产组的整体转让是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涉及“拆整卖零”方式转让的资产则可能涉及增值税。
本次资产组在采用“拆整卖零”方式流转时,可能涉及搬运费以及法律费等中介费用,我们在以“拆整卖零”方式估算资产组各单项资产的转让价值时,公允价值的估算中适当考虑了搬运费用及法律费用等相关中介费用。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在评估人员与管理层、审计人员充分沟通后,管理层确定本次减值测试中的主要市场(最有利市场),除非特别说明,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的产权交易市场。
本次资产评估中所采用的相关市场参数、交易数据以及成交案例等均是上述主要市场(最有利市场)上的有效数据或发生的交易案例。
最佳用途是指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属的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本评估报告中即公允价值的测算采用资产的最佳用途,而不是资产的现时使用用途。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是顺景科技根据财务报告日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2.顺景科技与本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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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 86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二次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财税(2018)3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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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0 年8月11日通过;
15.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1.《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
12.《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13.《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4.《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5.《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6.《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17.《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18.《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
19.《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20.《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中评协[2020]37号);
21.《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2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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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2号》;
2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25.《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号);
26.《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一商誉减值》(中国证监会办公厅2018年11月16日印发);
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
28。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准则依据。
(四)权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发明专利证书》;
4。《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5。《商标注册证》;
6.重大设备购置发票、合同;
7。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取价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12月20日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及外汇汇率;
2。国家宏观经济及行业统计分析资料;
3.委托人提供的商誉形成的资产评估报告;
4.被并购方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5.被并购方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发票等财务、经营资料;
6.被并购方提供的以前年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资料;
7.被并购方提供的经管理层批准的盈利预测及相关资料;
8.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及交易行情;
9.评估人员从iFinD资讯网收集到的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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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评估人员获得的市场调查资料;
11。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评估基准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并底稿;
2.委托人管理层编制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
3、并购方提供的含商誉资产组评估申报明细表;
4.委托人提供的商誉相关的并购重组有关资料。
5.委托人、并购方及被并购方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6.《委托人管理层承诺函》、《被并购方承诺函》;
7。评估人员与被并购方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8.被并购方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企业委托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数据 来源等,参照会计准则关于评估对象和计量方法的有关规定,考虑评估方法适用前提,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
商誉是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因此对于商誉的减值测试需要估算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来间接实现,即通过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用价值)及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来实现。
(一)评估方法概述
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数据 来源等,参照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考虑评估方法适用前提,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之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并通过减值测试的前提下,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1.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用价值),是指资产组/资产组组合在现有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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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有的经营模式持续经营该资产组的前提下,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2.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有以下三种途径:
(1)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2)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3)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尼威动力所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尼威动力营业收入、利润呈现逐年上涨态势,在未来时期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盈利能力,未来收益、风险可以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确定采用收益途径评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即与商誉相关资产组/资产组组合的在用价值。
由于本次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在用价值)的评估结果高于资产组账面价值,表明商誉没有减值,因此不再评估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
(三)评估方法的具体描述
1.在用价值测算的原则及方法
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收益会受到使用方式、使用者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影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者,可能在使用同样资产时产生不同的收益。因此,对于同样的资产,不同的使用方式或使用者会有不同的在用价值。
本次估算在用价值,对于未来收益的预测完全是基于尼威动力会计主体现状使用资产组的方式、力度以及使用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即按照目前状态及使用、管理水平使用资产组可以获取的预测收益,采用收益途径方法进行测算。
收益途径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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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产组的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为全投资自由现金流折现法或称企业现金流折现法。
资产组现金流折现法中的现金流口径为归属于资产组现金流,对应的折现率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评估值内涵为资产组的价值。
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可以分为(所得)税前的现金流和(所得)税后的现金流。本次评估选用企业税前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基本公式为:
p=M R Pn+=(1+r) (1+r)”
式中:Ri:评估基准日后第i年预期的税前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Pn:终值;n:预测期。各参数确定如下:
(1)自由现金流的确定
第i年的自由现金流Ri的确定
Ri=EBITDAi一营运资金增加i一资本性支出i
(2)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r采用(所得)税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确定,公式如下:
WACCWACCBT 二1-T
E DWACC=R D+E +R D+E -(1-T)
式中:Re:权益资本成本;Rd:负息负债资本成本;T:所得税率。
权益资本成本Re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公式如下:
Re=Rf十βxERP+Rs
式中:Re为股权回报率;Rf为无风险回报率;β为风险系数;ERP为市场风险超额回报率;Rs为公司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
β为风险系数;ERP为市场风险超额回报率;Rs为资产组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
(3)详细预测期的确定
尼威动力目前整体运转正常,生产经营稳定,可保持长时间的运行,且需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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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组中已包含商誉,故本次评估收益期按永续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规定了“建立在该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因此本次预测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2030年及以后年度为永续期。
(4)终值Pn的确定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相关规定,评估人员应当根据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分析预测期后的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2.在用价值测算过程说明
在用价值测算的详细过程,请参见《商誉收益法评估明细表》。
3.在用价值的测算结果
根据测算,与本次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在用价值为人民币113,296.90万元。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人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评估人员对含商誉资产组进行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辅导被委托人或尼威动力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资料阶段
1.听取委托人及含商誉资产组涉及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介绍商誉初始确认的背景,含商誉资产组初始划分的原则。
2.听取委托人及含商誉资产组涉及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介绍含商誉资产组自创始划分确定后的总体经营情况和可能涉及的重大调整,关注可能导致含商誉资产组范围的调整。
3.与委托人及含商誉资产组涉及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团队进行沟通,在财务报表信息的重要性水平范围内,对企业提供的含商誉资产组范围内的除商誉之外的资产,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并与委托人合并报表有关财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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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对委托人进行询问、讨论或调整。
4.查阅、收集并抽查验证含商誉资产组涉及的主要产权证明文件。
5.根据含商誉资产组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相应的评估方法。
6.搜集评估方法所涉及的具体评估资料,如同行业可比公司信息,处置费用所涉及的费用类别及标准等。
(三)评定估算和编制初步评估报告阶段
项目组评估专业人员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和底稿;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
审核确认项目组成员提交的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对含商誉资产组价值估计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评估报告内审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含商誉资产组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含商誉资产组,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含商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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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组,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含商誉资产组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含商誉资产组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指含商誉资产组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4.简单维护假设
简单维护假设在本报告中是指含商誉资产组采用收益法确定在用价值时,不考虑该资产组/资产组组合的改良或重置。
5.资产的当前状况假设
资产的当前状况在本报告中是指含商誉资产组采用收益法确定在用价值时,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二)特殊假设
1.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等政策存档等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被并购方企业会计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含商誉资产组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含商誉资产组涉及的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具备管理及经营必要的知识及能力,合法合规经营,勤勉尽责;
4.含商誉资产组在未来经营期内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的构成以及经营策略等仍保持其最近几年的状态持续,而不发生较大变化。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委托人或含商誉资产组涉及的主要经营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策略变化以及商业环境变化等导致的主营业务状况的变化所带来的损益;
5.在未来的经营期内,含商誉资产组所涉及的各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不会在现有预算基础上发生大幅的变化,仍将保持其预计的变化趋势持续;
6.有效执行假设:假设与含商誉资产组相关业务以前年度及当年签订的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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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并能得到执行。
7.到期续展假设:假设与含商誉资产组相关业务配套的各类资质证书等到期后申请续展,并得到批准。
8.现金流稳定假设:假定被评估单位每年获得净现金流为均匀流入。
9.评估范围仅以顺景管理或尼威动力加盖公章含商誉资产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含商誉资产组评估申报表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10.可比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市场为有效市场,其股票交易价格公允有效。
十、评估结论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经实施报告所述评估程序,根据相应评估假设,于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途径确定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评估结论如下:
顺景科技合并报表中尼威动力可确指资产组公允价值合计为111,149.00万元,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不低于113,296.90万元。明细详见下表:
减值测试结果汇总表
测算口径:长期资产组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并报表项目名称 合并报表公允价值 可收回金额 差异额
A B C=B-A
固定资产 1 8,633.87
在建工程 2 109.46
使用权资产 3 3,095.22
无形资产 4 1,636.08
长期待摊费用 5 1,627.19
长期资产总计 6 15,101.82
100%商誉 7 96,047.18
长期资产组价值 8 111,149.00 113,296.90 2,147.90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收益法评估明细表。
根据《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第七条之规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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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从上表可知,可收回金额大于含商誉资产组的账面公允价值2,147.90万元,因此,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的可收回金额(即在用价值的评估价值)已满足商誉减值测试的需要,不需对含商誉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进行测算。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根据尼威动力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存在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根据尼威动力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不涉及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1.2025年8月27日顺景管理通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尼威动力50.11%股权。尼威动力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22,315.00万元,详见北方亚事评报字[2025]第01-0735号评估报告,经交易各方商议确定的交易价格为120.000.00万元。
根据中铭评报字[2025]第11107 号评估报告按份额计算的可辨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003.65万元,与支付对价60,136.55万元的形成了48,132.89万元差异,作为商誉列示在顺景科技的合并报表中。因此,并购时尼威动力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直接引用了该评估报告的数据,欲了解公允价值作价计算过程和结果,应阅读上述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
2.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由顺景管理确定,并与执行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充分沟通。财务数据摘自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2025年12月31日的尼威动力资产负债表及顺景管理合并口径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底稿,评估是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
(四)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评估无重大期后事项。
(五)评估程序受限情形、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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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没有因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的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商业或国家机密的局限等,导致实物资产的现场勘查、非实物资产的清查评估程序受到限制。
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尼威动力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等进行判断。
(六)担保、租赁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相关租赁事项如下:
租赁资产 承租人 出租人 面积(m) 月租金(含税)(元)
9号厂房 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800.00 57,600.00
新厂房1号楼(含门卫一、门卫二) 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753.01 114,828.18
新厂房2号楼 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1,217.36 298,337.30
新厂房3号楼 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88.68 2,653.03
常州厂房租赁 常州尼威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江苏瑞佳光伏有限公司 11,452.80 286,300.00
金华厂房租赁 金华尼威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屹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100.00 55,800.00
(七)本资产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并购方、被并购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并购方、被并购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八)本次评估中所涉及的尼威动力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尼威动力管理层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我们对上述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根据评估过程中了解的信息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九)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所采用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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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我们愿意在此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有关方面,我们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
当出现与上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编制 2025 年度财务报告过程中分析评估基准日是否存在商誉减值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委托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正确理解评估报告,完整履行相关工作程序,恰当使用评估结论。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未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假设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四)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未经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名、评估机构盖章方可正式使用;
(七)本评估结论是在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时,对顺景管理并购尼威动力金属燃油箱业务形成的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客观公允反映。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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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26年3月1日。
资产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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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附件
一、被并购方2023年至2024年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
二、委托人、并购方、被并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四、委托人管理层、并购方管理层及被并购方承诺函;
五、《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承诺》;
六、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截至2026年1月9日);
九、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参加本评估项目的人员名单;
十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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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涛 资产评估师
王顺航 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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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 (北京)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 院3号楼12层12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 院3号楼12层1211
邮编:100 073 邮箱: zmgjcpv@163.com
电话:010 -51398654 网址: www.zmgjcpv.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