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作为上海
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北特科技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2026年1月5日,北特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1名,新增股份7980845股已于2026年1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特科技关于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预计将于2026年7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6年1月27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38526168股变更为346507013股。
12026年2月4日,公司注销已回购业绩承诺补偿股份117198股,注销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由346507013股变更为34638981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特科技关于注销已回购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事项外,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对象均承诺认购所获的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980845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7月2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持有限售股占公本次上市流通数剩余限售股数序持有限售股数量股东名称司总股本比例量量号(股)
(%)(股)(股)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57930.113657930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891460.341189146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
3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2287840.072287840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46477780.196477780
司
2持有限售股占公本次上市流通数剩余限售股数
序持有限售股数量股东名称司总股本比例量量号(股)
(%)(股)(股)
5薛小华4788500.144788500
6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6602810.7726602810
上海竹润投资有限公司-
7竹润科技25号私募证券5320560.155320560
投资基金
8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522470.134522470
9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87840.072287840
10王鹏远3990420.123990420
11王夷7980840.237980840
合计79808452.3079808450
注:以上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向特定对象发行79808456
合计7980845-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类型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7980845-7980845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384089707980845346389815股份合计3463898150346389815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办理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截至
3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
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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