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0证券简称:万盛股份公告编号:2025-026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8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7555172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46.7370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唐斌先生、操宇先生、姚媛女士、刘
明东先生,独立董事孟跃中先生、曹志龙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陈冰先生和监事邵砺君先生因
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3、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明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中王新军先生、余乾虎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A股 274882660 99.7571 450960 0.1636 218100 0.0793
2、议案名称:《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274869260 99.7523 449660 0.1631 232800 0.0846
3、议案名称:《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274830460 99.7382 475260 0.1724 246000 0.0894
4、议案名称:《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 (%)A股 274865220 99.7508 624600 0.2266 61900 0.0226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274884360 99.7578 445860 0.1618 221500 0.0804
6、议案名称:《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274839260 99.7414 456260 0.1655 256200 0.0931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274845160 99.7435 452160 0.1640 254400 0.0925
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274847860 99.7445 465160 0.1688 238700 0.0867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序号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2024年度利润
42170899096.93466246002.7889619000.2765分配方案》《关于续聘会计
7师事务所的议2168893096.84504521602.01892544001.1361案》《关于修订公司
82169163096.85714651602.07702387001.0659章程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到议案7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议案8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永、章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