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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力集团:创力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28 查看全文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我们对公司及公司确定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4、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7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139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1元/股。

独立董事:沃健、周心权、钱明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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