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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力集团:创力集团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012证券简称:创力集团公告编号:2022-052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2年9月15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392.00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7月26日

2、首次实际授予数量:1392.00万股

3、首次实际授予人数:25人

4、首次授予价格:3.0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限制性获授的限制性占目前总股本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股票总量的比股票(万股)的比例例

1张世洪中国董事、总经理240.0016.00%0.38%

2吴彦中国副总经理96.006.40%0.15%

3石勇中国副总经理96.006.40%0.15%

4于云萍中国财务总监96.006.40%0.15%

5朱民法中国副总经理64.004.27%0.10%

16杜成刚中国副总经理64.004.27%0.10%

7李景林中国副总经理64.004.27%0.1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8人)672.0044.80%1.06%

合计1392.00100.00%2.1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10.0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40%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30%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30%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

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的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3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递延

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741 号),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新增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22年8月26日,公司已收到25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4189920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3920000.00元,资本公积27979200.00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四、限制性股票登记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1392.00万股。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2年9月15日。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63656.00万股增加至

65048.00万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巨圣投资有

限公司在授予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34.59万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42%,授予登记完成后,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2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本次变动数类别量(万股)

股份数(万股)比例股份数(万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001392.001392.002.14%

无限售条件股份63656.00100.00%063656.0097.86%

合计63656.00100%1392.0065048.00100%

七、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4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首

次授予部分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需要摊销的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股票首次授权数量总费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股)

1392.004718.881.319.262255.42875.28268.93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八、备查文件

(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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