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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力集团:创力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1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012证券简称:创力集团公告编号:2023-045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公司内控,确保公司《章程》的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上海创力矿山设限公司。公司系由上海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备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于2011年9月人,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上海市

26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注册号为:310229000765590。 91310000754798223N。

第十二条为煤矿生产企业提供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一流产品、一流服务,为社会、员煤矿生产企业提供一流产品、一流工、股东创造最佳效益。服务,为社会、员工、股东创造最佳效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及配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矿

1件、工程设备及配件、电气自动化山设备及配件、工程设备及配件、设备及配件的开发、生产、销售;电气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的开发、生

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物业管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理,机电设备领域内的四技服务,定),物业管理,机电设备领域内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四技服务,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机械屋租赁,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业设备的安装、维修业务。(依法须经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2个月时间限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起诉讼。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担连带责任。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用)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含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5%以上(含5%)的关联交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易;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司义务的债务除外):(1)交易涉及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产的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过5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元。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十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置;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十八)公司年度报告;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元。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持股计划;

个人代为行使。(十八)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5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批准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任何担保;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6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七)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担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八)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之二以上通过。

保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之二以上通过。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上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局”)和上交所备案。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7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名、电话号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

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内容: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二)与公司的董事、监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系;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

8(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存在关联关系;

量;(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量;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四)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所惩戒。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

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首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9(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0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删除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后续条款编码自动更新)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下: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票制。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况。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

11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

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

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

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

12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

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

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

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

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13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担任公司的董事: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

14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公司解除其职务。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六)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

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15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第九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以撤换。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16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董事提出辞职的、因独立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业人士的,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发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第一百〇三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关规定执行。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7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7名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低于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不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含30%)的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九)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事项;

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构的设置;

(不含30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经审计净资产5%(不含5%)的关联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18交易;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十一)制订公司的基管理机构的设置;本管理制度;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十二)制订本章程的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修改方案;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披露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本管理制度;事务所;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十五)听取公司总经修改方案;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作;

披露事项;(十六)决定因本章程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事务所;股份的事项;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十七)依据公司年度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作;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十八)任免董事会专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门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十的股票;

(十九)法律、行政法(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职权。

19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

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在本章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董事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会就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为计算数据;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为计算数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过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20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万元人民币;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万元人民币;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人民币;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人民币。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公司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公司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以上的关联交易。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21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单笔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

捐赠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开时。(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召开时。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发生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发生时,也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

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至少提前5日,以办公室(证券部)至少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

22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会议,如无特别原因应由董事本人应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不能亲自出席,应审慎选择并以书席,应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

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公司董事会设立提供咨询、建议。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主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

23事程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增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各专门(后续条款编码自动更新)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24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5第一百二十五条各专门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制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

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26制度;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八)批准单笔金额100万元的其他职权。人民币以下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3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高(后续条款编码自动更新)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

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27(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28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会议。

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制定

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为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需经股东大本章程的附件。会批准,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季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度财务会计报告。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调整机制如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下:

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

29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报基础上,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配方案。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报基础上,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配方案。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进行审核。公司监事会未对利润分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公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方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题。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金。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0(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制: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

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股东持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成利润分配政策。

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策。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有关规定。

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需经过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有关规定。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分别经董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需经过详细论证,公司监事会应当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表决通过。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

31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的可持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股票股利方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股票股利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32是指: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总资产的5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规定处理。

33(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

间隔: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

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公司最近三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

用计划进行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发用计划进行说明。

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流状况,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并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件下并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4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六)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六)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计划安排: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年度分配。(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报计划。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的金支出,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在本次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20%。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清晰;

现金分红方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35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完备;

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挥了应有的作用;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大会做出情况说明。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明。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删除第一百五十九条

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后续条款编码自动更新)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36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

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用符合《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至少需以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公告方式进行(若以其他方式进式进行(若以其他方式进行,不得行,不得早于公告的时间)早于公告的时间)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指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指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任意《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一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体。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本章程第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续。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7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经公司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自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于上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对各方改时亦同。

具有约束力。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内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公司修订《章程》部分条款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章程》最终修订结果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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