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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普股份:亚普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公司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条件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1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实施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二);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

2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相关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四章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3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一: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人:日期:年月日申请部门申请人员申请时间(单位)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是

情人名单□否面承诺保密□否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总经理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备注

4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5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二:

保密承诺书本人(本单位)作为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知晓并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对相关信息

严格保密,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3.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4.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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