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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血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2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律师事务所JIAYUAN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致: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6)-02-021

敬启者:

根据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血净”、“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威高血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重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格式准则2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威高血净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本次重组《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买卖威高血净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向相关各方做了必要的核查。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方如下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且相符;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

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本次重组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暗示或默认的保证。对本次重组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依据《格式准则26号》等相关规定,根据威高血净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自查报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威高国际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格式准则2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挂牌交易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首次停牌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自2025年5月19日(首次上市之日)至2026年1月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威高血净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于自查期间买卖威高血净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期间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1 徐承玲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 2025/8/15至2025/12/1 1,400 1,400 0

2 赵春旭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 2025/8/18至2025/9/4 7,500 7,500 0

1、徐承玲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徐承玲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威高血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威高血净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威高血净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威高血净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威高血净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威高血净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威高血净股票时未获得有关威高血净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截至本说明与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已不再持有威高血净股票;

5、自本说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至威高血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本人将不再进行威高血净股票买卖。”

2、赵春旭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赵春旭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威高血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威高血净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威高血净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威高血净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威高血净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威高血净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威高血净股票时未获得有关威高血净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截至本说明与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已不再持有威高血净股票;

5、自本说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至威高血净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本人将不再进行威高血净股票买卖。”

三、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三份。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张

陈煜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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