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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血净: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二飞(离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高血净”)

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9月,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现将本人2025年度任职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二飞,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专业。1984年5月至1985年7月,任罗斯柴尔德投资银行业务经理;1987年5月至1990年3月,任高盛集团业务经理;1990年3月至

1992年1月,任摩根士丹利业务经理;1992年1月至1993年12月,任高盛集

团中国投资银行部主管;1994年1月至1996年12月,任美邦集团亚洲区投行部主管;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任东方汇理银行亚洲区总裁;1999年12月至2012年7月,任美银美林集团香港区董事总经理;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自由职业;2013年3月至2017年1月,任信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联合创始人;2017年1月至今,任亚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2022年

5月至2025年9月,任威高血净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确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会,本人出席情况

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应参加董亲自出委托出是否连续两次未缺席次数出席股东会次数事会次数席次数席次数亲自出席会议

7700否1

2025年任期内,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本人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任职期内召开会议次数本人出席会议次数审计委员会44提名委员会1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5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任职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

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发挥了本人的职能及监督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在董事会召开前积极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资料并认真审阅,会后仔细查看披露信息。重点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相关规定要求。通过出席董事会、专题会议及现场办公调研,及时掌握公司重大事项、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并通过现场沟通、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持续关注外部环境与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积极配合履职工作,定期汇报公司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了良好条件,不存在阻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遵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事项充分沟通,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任职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于2025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为威高泰尔茂(威海)医疗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本年度任职期间内,公司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业务需要而开展,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职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职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聘请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审计资格,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聘请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前述原因,本人于2025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上,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职期内,张金刚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于2025年8月

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分别审议同意了《关于审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年度津贴的议案》《关于审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其年度津贴的议案》。

上述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关董事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任职期内,本人于2025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人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同意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以上议案符合持续长效激励核心人员、推动公司长远发展的目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上述激励计划的制定等事项均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综上,本人认为任职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任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认真审阅重大事项,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主动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合规经营,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二飞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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