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之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致: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2-1002
敬启者:
根据威高血净的委托,本所担任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就本次交易出具嘉源(2026)-02-003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2026)-02-02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2026)-02-039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2026)-02-04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威高血净于2026年8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03号),现本所就威高血净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今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做了必要的核查。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如下保证:(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本次交易相关方、标的企业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威高血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重组报告书》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方案为:威高血净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威高股份、威海盛熙和威海瑞明3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威高普瑞100%股权。
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所涉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为31.2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今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及实施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今,公司合计实施派发现金红利0.5708元/股;期间公司未送红股,未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完成实施。
三、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03号),同意公司向威高股份等交易对方合计发行271,997,882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的注册申请。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司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今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作如下调整:
(一)发行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约定,公司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今权益分派实施后,需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公式为:调整前发行价格31.29元/股减去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5708元/股,即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30.72元/股(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二)发行数量调整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约定,发行价格调整后,本次交易的股份对价不做调整,因此本次交易中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由271,997,882股调整为277,04,717股。调整前后的发行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万元) 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股份数量(股) 发行价格调整后发行股份数量(股)
1 威高股份 800,617.78 255,870,176 260,617,767
2 威海盛熙 34,226.41 10,938,450 11,141,409
3 威海瑞明 16,237.18 5,189,256 5,285,541
合计 851,081.38 271,997,882 277,044,717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威高血净根据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今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调整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事宜,符合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交易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张 璇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