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
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血净”、“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山东威高普瑞医药包装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学利;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学利,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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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