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威高血净股票代码:603014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Weigao Blood Purification Products Co. Ltd.)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高西路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血净”、“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1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2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11394066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
数量为3811258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9.2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26.5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1.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4.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22.3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24.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8.04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扣2024年扣非对应的2024年对应的2024年
T-3日股票收盘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后 EPS 静态市盈率 静态市盈率价(元/股)(元/股)(元/股)(扣非前)(扣非后)
300529.SZ 健帆生物 1.03 0.98 21.34 20.78 21.88
300453.SZ 三鑫医疗 0.44 0.40 7.88 18.10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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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扣2024年扣非对应的2024年对应的2024年
T-3日股票收盘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后 EPS 静态市盈率 静态市盈率价(元/股)(元/股)(元/股)(扣非前)(扣非后)
300246.SZ 宝莱特 -0.27 -0.36 7.18 - -
301097.SZ 天益医疗 -0.01 -0.18 35.90 - -
688410.SH 山外山 0.22 0.18 12.93 58.61 72.66
均值32.5038.05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T-3 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3:宝莱特和天益医疗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和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为负值,因此计算均值时剔除宝莱特和天益医疗2024年静态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26.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4.8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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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资企业合作关系风险
公司销售的血液透析机主要自合资企业威高日机装及日机装采购,腹膜透析液主要自合资企业威高泰尔茂采购。威高日机装及威高泰尔茂系公司与合营方日机装及泰尔茂中国合资设立的分别从事血液透析机和腹膜透析液开发及生产的公司,根据公司与合营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威高日机装及威高泰尔茂授权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销售其各自相关产品。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血液透析机及腹膜透析液销售收入分别为81836.03万元、81343.62万元和85911.43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84%、23.55%和24.31%。
若双方合作关系恶化、合营安排终止或威高日机装及威高泰尔茂不再从事相
关产品的生产,则公司相关产品采购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根据合营安排,威高日机装及威高泰尔茂主要技术来自于合营方,合营公司已与合营方签署技术使用许可。合资经营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竞业禁止条款,若发生合营终止事项,公司可能面临竞业禁止等风险。同时,若发生终止合营事项,合营双方可能就合营企业的产品注册证书、技术许可等方面进行协商,若未协商一致,公司可能面临合营企业相关业务无法持续的风险。
(二)实控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利合计控制发行人83.70%的股份,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决策权。本次发行后陈学利控制的股权比例将有所下降,但仍保持绝对控股地位。
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以及其他方式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任免、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可能面临实际控制人在存在利益冲突时不恰当行使表决权使得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三)带量采购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目前全国以省级为单位开展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管路带量采购的省份主要
有黑龙江、辽宁、安徽、河南等,公司相关产品已在上述地区中标;全国以省级为单位开展腹膜透析液带量采购的省份主要有广东、山西、河南等,公司在国内独家销售的腹膜透析液产品未在上述地区中标。带量采购实施后,公司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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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入院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且入院价格面临一定下降压力,进而可能传导至公司产品出厂价格。
对于河南省等二十三省(区、兵团)带量采购中已于2024年8月前开始执
行的省份而言,截至2024年12月末,根据公司管理统计,2024年7-12月,公司于相关省份血液透析器和血液透析管路的平均出厂价与2023年同期(即2023年7-12月)相比下降约16%和11%,销售数量增长约23%和21%。公司以2023年经审计的相关数据对带量采购全面实施的影响进行了模拟测算,参照上述河南省等二十三省(区、兵团)带量采购目前的执行情况,血液透析器和血液透析管路带量采购的全面实施将导致公司2023年综合毛利率下降约4.0%,净利润下降约24.9%(以15%所得税税率计算)。考虑公司已采取控费、海外业务拓展等措施应对行业变化,若以河南省等二十三省(区、兵团)带量采购执行后的销售费用率进行模拟测算,可以抵消约2.7%的毛利率下降影响和约18.7%的净利润下降影响(以15%所得税税率计算)。
根据敏感性分析结果,在悲观情形下,即带量采购政策使得血液透析器和血液透析管路平均出厂价下降18%和12%,且销售数量均仅增长15%,则血液透析器产品收入将下降5.34%,毛利将下降14.82%;血液透析管路产品收入将上升1.12%,毛利将下降38.01%。
未来,随着公司相关产品带量采购实施区域不断增加,可能存在公司产品未在相关带量采购中中标或中标数量不达预期;或者公司产品中标后销售数量上
升、期间费用下降,但仍不足以弥补产品价格下降带来的影响。以上情形下,公司相关产品收入和利润将出现下滑,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腹膜透析液业务的经营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为拓展业务布局,根据合资合同约定,发行人存在为合营企业威高泰尔茂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该等担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已充分计提。
作为合营方之一,发行人将基于腹膜透析液业务的实际经营及业务发展情况妥善安排相关担保事项。发行人已就向威高泰尔茂的担保规模进行规划,在目前的担保规模以外,未来三年新增对威高泰尔茂担保规模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该等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的比例不超过5%,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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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腹膜透析液业务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5779.73万元、
16160.76万元和23929.79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9%、
4.68%和6.77%。公司腹膜透析液业务整体呈现增长趋势,但腹膜透析治疗目前
在国内渗透率较为有限,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数据,2023年采用腹膜透析的治疗率约为3.70%,预计至2030年将增至7.53%。受国内腹膜透析治疗渗透率及公司腹膜透析业务整体规模有限影响,公司腹膜透析液业务尚未实现盈利。此外,受产品特点及公司自身经营决策等原因影响,公司销售的威高泰尔茂品牌腹膜透析液未于广东、山西、河南等以省级为单位开展的腹膜透析液带量采购中中标。
未来若国内腹膜透析的治疗渗透率未得到有效提升,或腹膜透析液产品纳入集采范围不断扩大且公司产品中标情况不及预期,公司腹膜透析液业务可能面临持续无法盈利的风险。
(五)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内血液透析设备及耗材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公司在国内血液透析设备及耗材领域已取得一定市场占有率。但随着其他国产厂商和外资厂商血液透析产品生产规模和销售推广力度的加强,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可能会逐渐加剧。若公司不能通过持续的技术研发维持产品竞争优势,或不能及时响应客户的各项需求,在客户开发过程中将面临竞争加剧从而导致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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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2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12 号)批准。本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A 股股本为 41139.4066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3811.2587 万股于 2025年5月19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威高血净”,证券代码为“603014”。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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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5月19日
(三)股票简称:威高血净
(四)股票扩位简称:威高血净
(五)股票代码:603014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1139.4066万股
(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113.9407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811.2587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7328.1479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77.2075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配售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为
177.2075万股。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承诺其获配
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254745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约占扣除最终战配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3.19%。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
11258087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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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的“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最近三年,公司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1496.19万元、
44206.94万元和44936.8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为29421.23万元、42931.11万元和43916.66万元。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42611.57万元、353214.40万元和360401.78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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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Weigao Blood Purification Products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7025.4659万元法定代表人宋修山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7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20年12月22日公司住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高西路7号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经营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血液净化医用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邮政编码264200
电话号码0631-5716143
传真号码0631-5716143
互联网网址 http://www.wego-healthcare.com
电子信箱 ir@wego-healthcare.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证券部系的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王婷婷0631-5716143系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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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威高集团直接持有威高血净46.39%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威高集团直接持有威高血净41.75%股份,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威高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2495888成立时间1998年8月4日注册资本120000万元实收资本120000万元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威高路1号地
三类: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生产、销售;一类手术室、
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塑料制品、机械电子产品、包装材
料、注塑模具的生产销售;医药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咨询;园
林绿化;水产养殖;计算机基础软件开发;对医疗器械、药品、
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经
营和管理;农、林、牧产品,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文化、体经营范围
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批发;备案范围内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成品油、润滑油、预包装食品及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汽车美容;洗车;烟草制品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威高国际医疗控股107800.0089.83%
陈学利6954.005.80%
张华威2196.001.83%
股东构成周淑华1220.001.02%
陈林976.000.81%
王毅488.000.41%
苗延国366.000.31%
合计120000.00100.00%
威高集团主要从事控股管理、研发管理等,无生产型业务,与发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行人主业无关;威高集团合并层面以医疗器械和医药作为主要业
主营业务的关系务,下辖医用制品、血液净化、骨科材料、生物科技、药业、心内耗材等多个业务板块,是国际知名的医疗产品及服务提供商
12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2024年度/2024年12月
7770577.493652976.742920063.74133882.63
31日
注:2024年财务数据经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为合并口径。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陈学利通过威高集团、威高股份和威海凯德合计控制发行人
83.70%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陈学利通过威高集团、威
高股份和威海凯德合计控制发行人75.33%的股份,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备注(万股)
威高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威高国际医疗控股,陈学利是威高国际医疗控股的控股股东及
1威高集团17175.5941.75%
实际控制人,陈学利通过威高国际医疗控股可以实际控制威高集团
威高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威高集团,陈学利通
2威高股份9830.4723.90%
过威高集团可以实际控制威高股份
威海诚硕系威海凯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威
3威海凯德3984.859.69%海诚硕的控股股东为威高集团,陈学利通过
威高集团可以实际控制威海凯德
合计30990.9275.33%-
实际控制人陈学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陈学利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70620195110******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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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占发行直接持间接持合并持股持有职务或亲间接持股前总股姓名任职起止日期股数量股数量数量(万债券限售期限属关系主体本的比(万股)(万股)股)情况例(%)
2023/12/11至自上市之日起
宋修山董事长-130.0198威海凯德130.01980.35%无
2026/12/1036个月
董事、总2023/12/11至自上市之日起
张存明-90.0137威海凯德90.01370.24%无
经理2026/12/1036个月
董事、副2023/12/11至自上市之日起
陈晓云-60.0091威海凯德60.00910.16%无
总经理2026/12/1036个月
董事、副2023/12/11至自上市之日起
王霁-55.0084威海凯德55.00840.15%无
总经理2026/12/1036个月
董事、副2023/12/11至自上市之日起
牟倡骏-55.0084威海凯德55.00840.15%无
总经理2026/12/1036个月
2023/12/11至
汤正鹏董事-----无-
2026/12/10
2023/12/11至
张森泉独立董事-----无-
2026/12/10
2023/12/11至
刘二飞独立董事-----无-
2026/12/10
2023/12/11至
周峰独立董事-----无-
202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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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直接持间接持合并持股持有职务或亲间接持股前总股姓名任职起止日期股数量股数量数量(万债券限售期限属关系主体本的比(万股)(万股)股)情况例(%)
监事会主2023/12/11至
宋大鹏-----无-
席2026/12/10
2023/12/11至
姜斌监事-----无-
2026/12/10
2023/12/11至
李倩职工监事-----无-
2026/12/10
董事会秘2023/12/11至自上市之日起
王婷婷-50.0076威海凯德50.00760.14%无
书2026/12/1036个月
2023/12/11至自上市之日起
张金刚财务总监-20.0030威海凯德20.00300.05%无
2026/12/1036个月
注:上表中的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各人在威海凯德持有的出资额换算所得,计算结果可能因四舍五入而存在误差。
四、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威海顺合及威海智捷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
1、威海顺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威海顺合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威海顺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12-30执行事务合伙人威海诚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4583.7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18号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00MA7F4WA14M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调经营范围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威海顺合的出资信息、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情况如
15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下:
出资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型职务(万元)(%)
1威海诚硕执行事务合伙人-199.864.36
2宋修山有限合伙人董事长742.3016.19
3张存明有限合伙人董事、总经理513.9011.21
4陈晓云有限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342.607.47
5王霁有限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314.056.85
6牟倡骏有限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314.056.85
7王婷婷有限合伙人董事会秘书285.506.23
8张金刚有限合伙人财务总监114.202.49
9张涛有限合伙人员工205.564.48
10梁旭辉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03.74
11王轶鹏有限合伙人离职员工79.941.74
12杨威有限合伙人离职员工97.072.12
13许涛有限合伙人员工114.202.49
14景绍会有限合伙人员工114.202.49
15孙明涛有限合伙人员工102.782.24
16辛惠君有限合伙人离职员工53.391.16
17胡晓红有限合伙人离职员工58.241.27
18陈渺凤有限合伙人离职员工47.961.05
19白刚有限合伙人员工68.521.49
20傅音波有限合伙人员工68.521.49
21窦伟超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22赵檩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23王勇有限合伙人员工33.970.74
24朱伟有限合伙人员工33.970.74
25刘蕊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26翟庆祥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27计红兵有限合伙人离职员工27.980.61
28罗永凯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29郭琦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30张利斌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31袁巍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16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型职务(万元)(%)
32张晓辉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33田磊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34刘林聪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35李平义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0.87
合计4583.71100.00
2、威海智捷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威海智捷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威海智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12-30执行事务合伙人威海诚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1146.29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18号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00MA7E9A1B52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经营范围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威海智捷的出资信息、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出资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型职务(万元)(%)
1威海诚硕执行事务合伙人-172.7415.07
2苑明超有限合伙人员工57.104.98
3于亚楠有限合伙人员工45.683.99
4李治国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3.49
5孙旭光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3.49
6于海刚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3.49
7黄利东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3.49
8刘凯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3.49
9张全德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3.49
10潘燕鸿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3.49
17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型职务(万元)(%)
11毛艳飞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3.49
12李渊有限合伙人员工39.973.49
13丛宁宁有限合伙人员工28.552.49
14徐美瑜有限合伙人员工22.841.99
15张洁敏有限合伙人员工22.841.99
16毛建军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17姜国玲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18于俊鹏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19王新野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20鲍金霞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21宋晓红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22尹璐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23徐玉国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24向永衡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25訾颖威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26汪侃有限合伙人离职员工11.991.05
27张磊有限合伙人员工14.561.27
28金禹含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29郑艳丽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30钟剑刚有限合伙人离职员工9.420.82
31王冬梅有限合伙人离职员工14.561.27
32张月华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33贾成成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34崔立新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35刘海南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36张秋园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37丁春艳有限合伙人离职员工9.420.82
38杨彦磊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39李亚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40罗向珉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41相裕光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42王丹有限合伙人员工17.131.49
18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型职务(万元)(%)
合计1146.29100.00
(二)股份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1、锁定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分五期授予,激励对象通过持股企业持有的公司股权的锁定期除第一期为直接授予不设锁定期外(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其他各期的锁定期均为自授予之日起至业绩考核结束期间不得转让,同时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除此以外,激励对象承诺遵守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业绩考核
在锁定期内,对激励对象进行五期业绩考核,除第一期为直接授予外,其他四期每期考核12个月,业绩考核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份额由持股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进行回购。
(1)考核期考核期考核期间考核股权数量比例
第一期直接授予40%
第二期考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5%
第三期考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15%
第四期考核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15%
第五期考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15%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所授予的份额,在考核期内,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期直接授予,不设指标
第二期考核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19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考核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三期考核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4%
第四期考核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3%
第五期考核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7%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应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和公司上市发行相关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除上述影响后的金额为30856.45万元。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具体规则如下:
若一个考核年度业绩未达到目标,但下一个考核年度达到目标,视为两个考核年度均达标。
若公司考核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相关股权所对应出资份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进行回购;公司第五期考核对应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为回购情形发生之日。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年度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分数段大于等于85分小于85分等级合格不合格
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对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合伙人年度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办法每年进行审议,具体考核结果由董事会公布,如个人合伙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年度考核所对应的激励份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进行回购。各考核期年度个人考核结果公布之日为回购情形发生之日。
*如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权因公司层面业绩或个人层面业绩未达标而被回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激励对象应在回购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回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回购相关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协议及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被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至完成挂牌上市之日期间,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实施回购。
业绩考核期内,如公司完成挂牌上市,激励对象因其承诺不转让所持出资份额而导致回购无法实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激励对象应在导致无法实施的情形
20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消除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回购事宜。激励对象不配合履行回购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相关于回购金额1‰/日的违约金。
3、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安排
在遵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减持等事项规定的前提下,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通过持股企业持有的公司股权,有权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减持:
锁定期届满的当年起,激励对象每年按照其锁定期届满时点,有权减持其间接持有已经解锁的公司全部股权的25%。
若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解锁的股权数量将随之进行调整。
(三)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
根据股权激励授予协议的约定,公司以股权激励授予协议签订日作为授予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经亚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威高血净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08600万元,即每股公允价值为23.10元。报告期内,公司已于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确认股份支付费用5296.33万元、2699.70万元和1097.02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股权激励对象通过认购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发行人控制权无重大影响。发行人的上述股权激励不存在上市后行权安排的情况。
五、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37025.4659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113.940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
21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开发售股份,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股数比例股数比例限售期限(万股)(%)(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普通股
威高集团17175.590946.3917175.590941.7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威高股份9830.474526.559830.474523.9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威海凯德3984.853010.763984.85309.6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日机装1048.58392.831048.58392.5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Grand
623.24541.68623.24541.5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Begonia
厦门铧兴519.37131.40519.37131.2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天津华兴519.37131.40519.37131.2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Rosy Vigor 519.3713 1.40 519.3713 1.2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XJ Champion 432.8094 1.17 432.8094 1.0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嘉兴晨壹432.80941.17432.80941.0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阳光人寿432.80941.17432.80941.0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济麟鑫盛346.24750.94346.24750.8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HLC
346.24750.94346.24750.8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Healthcare III
上海建腾311.62250.84311.62250.7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诸暨东证207.74830.56207.74830.5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济南辉石138.49890.37138.49890.3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嘉兴仁盈86.56190.2386.56190.2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Eastern
69.24950.1969.24950.1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Handson华泰威高血净家园1号员
工持股集合--177.20750.4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资产管理计划网下比例限
--125.47450.3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售股份
小计37025.4659100.0037328.147990.74-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普通股无限售条件
--3811.25879.26-流通股
小计--3811.25879.26-
22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股数比例股数比例限售期限(万股)(%)(万股)(%)
合计37025.4659100.0041139.4066100.00-
(二)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59754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持股数持股比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号(万股)例(%)
1威高集团有限公司17175.590941.75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
29830.474523.9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有限公司
3威海凯德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3984.85309.6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
41671.82934.0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注)上海华晟优格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5司-厦门铧兴领沛创业投资合伙企519.37131.2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业(有限合伙)上海华晟优格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6司-天津华兴志凯股权投资合伙企519.37131.2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业(有限合伙)
7 Rosy Vigor Asia L.P. 519.3713 1.26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8432.80941.0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保险产品嘉兴晨壹晖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9432.80941.0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有限合伙)
10 XJ Champion HK Limited 432.8094 1.0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35519.289886.33-
注:公司股东日机装、Grand Begonia 的股东账户尚未完成开立,其所持股份暂时登记在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表格中持股比例加总数与合计数存在微小差异,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威高血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1139407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11394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3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77207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31%,初始战
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2341865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为华泰威高血净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1号资管计划”)。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177.20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31%,获配金额为46959987.50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威高血净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4月1日
备案日期:2025年4月1日
备案编码:SAWK55
募集资金规模:4696.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序号姓名职务员工类别(万元)的持有比例
1宋修山董事长150.003.19%核心员工
2张存明董事、总经理300.006.39%高级管理人员
3陈晓云董事、副总经理430.009.16%高级管理人员
24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序号姓名职务员工类别(万元)的持有比例
4王霁董事、副总经理150.003.19%高级管理人员
5牟倡骏董事、副总经理206.004.39%高级管理人员
6王婷婷董事会秘书700.0014.91%高级管理人员
7张金刚财务总监460.009.80%高级管理人员
8梁旭辉销售负责人240.005.11%核心员工
9张涛腹膜业务负责人630.0013.42%核心员工
10孙明涛海外业务负责人150.003.19%核心员工
11苑明超研发总监120.002.56%核心员工
12白刚生产总监120.002.56%核心员工
13苏伟人力资源总监180.003.83%核心员工
14孙玮审计总监380.008.09%核心员工
15董春红财务副总监240.005.11%核心员工
销售骨干、广东分
16李治国120.002.56%核心员工
公司负责人
17许涛销售骨干120.002.56%核心员工
合计4696.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家园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签订了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1,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符合相关规定。
(四)限售期限家园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除宋修山因退休返聘与发行人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外,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签署了劳动合同。以上员工中张存明、陈晓云、牟倡骏、王婷婷、梁旭辉、张涛、孙明涛、董春红、李治国系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威高血净、上海血净医疗、深圳威高医疗、成都威高医疗或公司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签署劳动合同,均在发行人处任职。
25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4113.940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6.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1、21.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4.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22.3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24.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26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6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数量为4113.9407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177.20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4.31%;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51.2832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51.2137万股,放弃认购0.0695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685.4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670.8402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4.6098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6793万股,包销金额为3890014.50元,其中0.0070万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0.0695万股的10%(向上取整))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3729%,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3568%。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7元(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98元(按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7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9019.43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5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 70065792_J02 号)。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5 月 14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0194285.5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
112303181.6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7891103.88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41139407.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936751696.88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1230.32万元(不包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金额(不含增值税)
1保荐及承销费7818.20
2审计及验资费用1788.00
3律师费用849.06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84.91
5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190.16
合计11230.32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7789.11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59754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8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审计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
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
70065792_J01 号)。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1-3月财务报表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5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
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列示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2025.3.312024.12.31
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305965.47297657.862.79
流动负债(万元)127786.71131175.70-2.58
总资产(万元)706675.96699014.711.1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4.6714.91-0.24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19.1919.93-0.7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71037.01559677.762.0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15.4215.122.03资产(元/股)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1-3月期增减(%)
29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营业总收入(万元)89599.1884178.016.44
营业利润(万元)13464.9712411.468.49
利润总额(万元)13422.6612492.997.4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235.7110412.227.9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1003.8310046.279.53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10.2810.7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300.2711.11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02.01-0.0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1.961.940.02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9491.00-5244.34不适用额(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26-0.14不适用
量净额(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5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44%,主要得益于带量采购的逐步
落地执行、海外业务的拓展;2025年1-3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9.53%,主要受益于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
30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号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
1535902311310088
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
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赣州)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
28110601012401873957
限公司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
3817810201421007198
有限公司支行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51235540
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营业部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520610078801400005539
有限公司公司威海分行
注:上表中序号1监管协议由开户银行的上级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署,上表中序号2监管协议由开户银行的上级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上表中序号4监管协议由开户银行的上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31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2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25-83387701
联系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唐逸凡、胡嘉志
联系人:唐逸凡、胡嘉志
二、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威高血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唐逸凡、胡嘉志为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唐逸凡先生,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理学硕士。自201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威高骨科、航亚科技、智能自控、苏农银行、广西广电等公司的首发项目,药石科技、楚江新材、智能自控、苏农银行等公司的再融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3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胡嘉志先生,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管理学硕士。自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威高骨科、精测电子等公司的首发项目,华东数控上市公司收购等项目。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4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威高集团就所持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17175.59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46.39%;通过本公司所控制的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
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威高股份持有发行人9830.4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26.55%;通过本公司所控制的威海凯德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海凯德”)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威海凯德持有发行人3984.8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76%。
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威高血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威高血净首发前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威高血净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威高血净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威高血净的
35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份。
5、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威高集团就所持股份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威高血净的股份。
2、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应符
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威高血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3)减持公告: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威高血净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威高血净并由其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威高血净并由其予以公告。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4、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利就所持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6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通过本人所
控制的威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威高集团持有发行人17175.59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6.39%;通过本人所控制的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股份”)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威高股份持有发行人9830.47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26.55%;通过本人所控制的威海凯德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海凯德”)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威海凯德持有发行人3984.8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76%。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威高血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所持威高血净首发前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威高血净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威高血净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威高血净的股份。
5、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人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利就所持股份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威高血净的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
以下条件:
37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威高血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3)减持公告: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威高血净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威高血净并由其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时,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威高血净并由其予以公告。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4、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人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威高股份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威高股份就所持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9830.47万股股份,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6.55%,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
本单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26.55%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38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单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单位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威高股份就所持股份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单位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威高血净的股份。
2、本单位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应符
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单位减持威高血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3)减持公告:本单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其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单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时,本单位将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其予以公告。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4、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单位承
39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
(2)威海凯德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威海凯德就所持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3984.85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76%。本单位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单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10.76%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单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单位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威海凯德就所持股份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单位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威高血净的股份。
2、本单位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应符
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单位减持威高血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40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3)减持公告:本单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威高血净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威高血净并由其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威高血净并由其予以公告。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4、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单位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
4、XJ Champion、嘉兴仁盈
机构股东 XJ Champion 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报告期内,威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集团”)通过其100%
持股的 Wego International Capital Holding Corporation Limited (HK)在本单位
100%全资股东 Xinjin Global Industrial Fund LP 的普通合伙人信金产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Xinjin Global Industrial Fund GP Limited(Cayman))的控股股东信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injin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Cayman),以下简称“信金投资”)中持有33.62%的股权,信金投资及本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公民胡斌。威高集团无法对本单位构成控制。
本单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1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单位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机构股东嘉兴仁盈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报告期内,威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集团”)通过其100%
持股的 Wego International Capital Holding Corporation Limited (HK)在本单位的普
通合伙人信金顺致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100%全资股东信金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Xinjin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Cayman),以下简称“信金投资”)中持有33.62%的股权,信金投资及本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公民胡斌。威高集团无法对嘉兴仁盈构成控制。
本单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单位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
5、机构股东日机装、Grand Begonia、厦门铧兴、天津华兴、Rosy Vigor、嘉兴晨壹、阳光人寿、济麟鑫盛、HLC Healthcare Ⅲ、上海建腾、诸暨东证、
济南辉石、Eastern Handson
以上机构股东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单位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
42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6、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威海凯德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锁定承诺如
下:
“1、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并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人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通过威海凯德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减持意向承诺
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
43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威高血净的股份,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人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
(二)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威高集团就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承诺如下:
“威高血净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情形的,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届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利就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承诺如下:
“威高血净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情形的,本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届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44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此处“净利润”以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特此制定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就稳定股价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和停止本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45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
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
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
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46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
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
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
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47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
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3个交易日内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应对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
48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按照《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
2、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威高集团的措施和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威高血净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威高血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威高血净按照《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
3、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威高血净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威高血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将积极配合威高血净按照《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司按照《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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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行赔付承诺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威高集团承诺如下:
“一、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欺诈发行、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如下:
“一、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欺诈发行、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
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
50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威高集团承诺如下:
“一、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威高血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督促威高血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督促威高血净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
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威高血净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如下:
“一、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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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威高血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督促威高血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威高血净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威高血净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
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于公司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
公司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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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高血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威高血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威高血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威高集团承诺如下:
“(1)威高血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威高血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威高血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如下:
“(1)威高血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威高血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威高血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
53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了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威高集团承诺如下:
“(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威高血净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威高血净的利益;(二)承诺切实履行威高血净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威高血净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威高血净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4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如下:
“(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威高血净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威高血净的利益;(二)承诺切实履行威高血净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威高血净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威高血净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二)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
公司承诺如下: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55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承诺如下:
“同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
公司承诺如下:
“一、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威高集团承诺如下:
“一、经对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如下:
56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一、经对威高血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威高集团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主要从事控股管理、研发等,无生产经营业务;威高血净专注于血液净化医用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机以及腹膜透析液分别围绕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领域,辅以透析配套产品的销售,是国内产品线最为丰富的血液净化医用制品厂商之一。
本单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威高血净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
二、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药业”)从事“氨基酸(15)腹膜透析液”的生产销售外,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威高血净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57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
威高药业已就其与威高血净的同业竞争事宜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与承诺》,承诺:(1)威高药业通过将持有的“氨基酸(15)腹膜透析液”药品注册批件转让给无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的形式解决前述同业竞争情形;氨基酸(15)腹膜
透析液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完成后,威高药业仅于受让方具备自行生产能力前的过渡期配合受让方产品供应,过渡期以后,不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威高血净相同或相似的、对威高血净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腹膜透析液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同时,在彻底解决前述同业竞争情形之前,威高药业将通过生产经营规模控制方式,确保威高药业不因前述同业竞争事项对威高血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措施如下:自2023年(含)起至氨基酸(15)腹膜透析液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完成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威高药业该年度氨基酸(15)腹膜透析液收入占威高血净同年度经审计腹膜透析
液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2.5%;威高药业该年度氨基酸(15)腹膜透析液毛利占
威高血净同年度经审计腹膜透析液业务毛利的比例不得高于3.5%。本公司承诺积极督促威高药业履行全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如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
与威高血净主营业务产品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威高血净,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威高血净;以避免与威高血净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确保威高血净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具体的,对于威高血净已实现销售的经销商或终端医院,除经销发行人产品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向其销售威高血净的主营业务同类产品,避免与威高血净主营业务产品产生竞争。
四、在本单位作为威高血净控股股东期间,如威高血净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
业务范围,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威高血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威高血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威高血
净的竞争:(1)停止生产或提供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2)
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经威高血净同意将相竞争的业
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威高血净;(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威高血净权益有利的方式。
58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本公司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威高血净正常经营的行为。
六、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
(一)在有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二)由此所得净收益归威高血净所有;
(三)给威高血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公
司将在合理时限内赔偿威高血净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本公司未及时、全额赔偿威高血净及其他股东遭受的相关损失,威高血净有权扣减威高血净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红利,作为本公司对威高血净及其他股东的赔偿。”
2、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如下:
“一、威高血净专注于血液净化医用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机以及腹膜透析液分别围绕血液透析和腹膜
透析领域,辅以透析配套产品的销售,是国内产品线最为丰富的血液净化医用制品厂商之一。
二、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药业”)从事“氨基酸(15)腹膜透析液”的生产销售外,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威高血净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
威高药业已就其与威高血净的同业竞争事宜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与承诺》,承诺:(1)威高药业通过将持有的“氨基酸(15)腹膜透析液”药品注册批件转让给无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的形式解决前述同业竞争情形;氨基酸(15)
腹膜透析液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完成后,威高药业仅于受让方具备自行生产能力前的过渡期配合受让方产品供应,过渡期以后,不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威高血净相同或相似的、对威高血净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腹膜透析液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同时,在彻底解决前述同业竞争情形之前,威高药业将通过生产经营规模控制方式,确保威高药业不因前述同业竞争事项对威高血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措施如下:自2023年
59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含)起至氨基酸(15)腹膜透析液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完成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威高药业该年度氨基酸(15)腹膜透析液收入占威高血净同年度经审计腹膜透析液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得高于2.5%;威高药业该年度氨基酸(15)腹膜透析液毛
利占威高血净同年度经审计腹膜透析液业务毛利的比例不得高于3.5%。本人承诺积极督促威高药业履行全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威
高血净主营业务产品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威高血净,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威高血净;以避免与威高血净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确保威高血净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具体的,对于威高血净已实现销售的经销商或终端医院,除经销发行人产品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向其销售威高血净的主营业务同类产品,避免与威高血净主营业务产品产生竞争。
四、在本人作为威高血净实际控制人期间,如威高血净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
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威高血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威高血净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威高血净的竞争:
(1)停止生产或提供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2)停止经营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经威高血净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
式置入威高血净;(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威高血净权益有利的方式。
五、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威高血净正常经营的行为。
六、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承诺:
(一)在有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二)由此所得净收益归威高血净所有;
(三)给威高血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人将在合理时限内赔偿威高血净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一)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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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至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再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且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在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如果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对公司该等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61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威高集团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在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果未履行威高血净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威高血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威高血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如果因未履行威高血净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威高血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威高血净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在本公司作为威高血净控股股东期间,威高血净若未履行本次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如果本公司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威高血净股份,违规减持威高血净股份所
得归威高血净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威高血净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3、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依法履行在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果未履行威高血净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威高血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威高血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如果因未履行威高血净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威高血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威高血净有权扣减本人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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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股份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在本人作为威高血净实际控制人期间,威高血净若未履行本次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如果本人违反承诺擅自违规减持威高血净股份,违规减持威高血净股份
所得归威高血净所有,同时本人间接持有的剩余威高血净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4、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威高股份、威海凯德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依法履行在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果未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依法履行在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本人若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授权公司停止发放本人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63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事项。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二、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2、发行人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因本所为发行人股改及增资制作、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253号、大华验
字[2022]000286号验资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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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评估机构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四)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
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利润分配政策、持股及减持意向、自愿锁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一系列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规范要求;上述承诺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5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6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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