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
经理工作职责,提升管理效率,保证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3年,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聘期届满前辞职,按公司对岗位异动管理
相关程序与要求办理,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2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二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管理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或调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批准与决定依据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中列明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第十三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务。
第十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财务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负责公司的财务预决算的总审核和投资、借贷项目的专业评审;
(四)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为公司董事和总经理提供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实施业务指导;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负责;
(七)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和使用,维护资金安全及有效运转;
(八)定期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九)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十)为董事会制订公司年终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提供建议;
(十一)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及时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
(十二)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
3第十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
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九条总经理可根据工作需求,不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4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妥善保
留相关会议资料。会议记录应由参会人签字。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应当依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检查。总经理应当保证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
(二)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三)资产运用与经营盈亏情况;
(四)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六)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当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按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
5公司原《总经理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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