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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制度(2025年9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制度

(2025年9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持有公司股票变动的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6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本所网站

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1.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

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证券部应当积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6(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指引。

第十二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予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相关情形的,还应该按照该指引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6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

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6(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5/6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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