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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和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专项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1/6(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3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作业分工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审计部共

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

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

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依信息披露要求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2/6第四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3家以上(含3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

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业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

司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

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3/6(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

客观评价;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最终作出评价结论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1年。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依本制度选聘作

业流程作客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受聘文件,公司作出评价及决策的有

关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五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

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

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6(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股东会会议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备拟陈述意见,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5/6(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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