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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

事会已于2025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即《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29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14811300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423%。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9名,代表股份共计1564700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亲自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即《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

郑发国

经办律师:

穆琛

经办律师:

徐慧姬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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