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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员工行为,防范舞弊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

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廉洁行为,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舞弊行为

第四条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了公司的正当权益

并获取非法个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知识产权损失等。除经济舞弊外,员工的不诚信行为及弄虚造假均视同舞弊。常见舞弊行为如下:

(一)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侵占、挪用资金、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六)操纵伪造或篡改会计记录;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九)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当事人对舞弊行为承担所有直接责任,其上级管理者对舞弊行为承

担直接管理责任。上级管理者应重视员工的诚信文化的教育与宣传、建立诚信的工作氛围。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

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接受举报和调查处理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反舞弊工

作的具体实施,包括:

(一)反舞弊工作相关制度的起草、修订、发布、实施;

(二)定期开展舞弊行为的审计;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信息;

(四)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五)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反舞弊工作的落实;

(六)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配合在舞弊案件未结案前冻结案件涉及人及外部单位一切款项的支付。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部门、本单位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全体员工须遵守公司行为准则、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

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履职尽责;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或线索,应通过公司正当渠道进行举报,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舞弊行为的预防

第十二条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持续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各级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以多种形

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有效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知晓行为准则及规章制度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公司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

(四)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并组织学习,让各级组织

和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五)公司鼓励员工对舞弊事件进行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

索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以及有效防止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为有效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控

制自查自纠工作。各级业务主管不断优化业务管理水平,通过制度、流程、系统全方位的管控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识别重要的经济岗位,对重要经济岗位人员应有相应的背景调查。

第五章舞弊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

件信箱等,并将举报热线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加以公布,作为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反映、举报公司及其

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问题的情况,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渠道。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对举报事项实行专人负责接收和登记管理,接收及登记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举报人、举报人联系方式、举报来源、被举报人、

举报事项、证据清单等。

第十七条审计部将内外部舞弊线索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在得到审计委员会明确授权,启动调查程序。调查过程中,如需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可成立联合调查小组,但组长必须由审计部门担任。

第十八条调查小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

材料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董事会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询问舞弊案件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舞弊调查结果将列为公司机密,报审计委员会和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凡实名举报的,无论是否立案调查,公司审计部应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其中对于不予立案调查的,公司审计部及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并说明原因;对于立案调查的,公司审计部应在三个月内反馈调查结果。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或者促进公司管理完善的,可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举报事件调查结束后,审计部应汇总调查结果并形成调查报告,与

举报事件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审计部留存归档,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调阅。

第六章舞弊的补救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查实的舞弊行为,公司对涉及的责任分别进行追究,包括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管理责任是指负有相应管理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

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或应制止但未及时制止舞弊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

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舞弊行为后,公司相关单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制止舞弊行

为继续发展,防止舞弊事件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公司商业信誉造成进一步影响,否则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打击报复舞弊调查人员及举报人,否则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审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决定后处理。舞弊行为触犯法律的,经公司决定,由公司审计部统筹安排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公司内外人员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如舞弊参与人有以下表现的,公司对其个人责任可适当减轻、从轻

或免除处理:

(一)舞弊参与人在事后第一时间主动举报的;

(二)舞弊参与人属于被他人胁迫参与的;

(三)舞弊参与人在公司进行调查时能够主动坦白、诚恳认错、交代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舞弊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

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受理部门或被举报部门正常工作的,视为“打击报复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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