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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一节辞职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1/4(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被解除职务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2/4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4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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