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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泰: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0 查看全文

新宏泰 --%

证券代码:603016证券简称:新宏泰公告编号:2022-044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及一致行动人沈华与无锡产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国盛”)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就赵汉新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及不谋求控制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产业集团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宜达成一揽子安排。

2、赵汉新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减持不低于上市公司2%股份(不低于2963200股)后,赵汉新、赵敏海及一致行动人沈华合计持股比例低于产业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合计持股比例0.99%,《战略合作协议》《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生效、上市公司董事会完成改组(产业集团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赵汉新、赵敏海变更为产业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赵汉新、赵敏海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

3、本次股权划划转不触及要约收购。

一、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及一致行动人沈华与产业集团、无锡国盛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就赵汉新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及不谋求控制1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产业集团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宜达成一揽子安排。《战略合作协议》自下列条件同时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次战略合作事项已通过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如需);(2)本次战略合作事项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审查程序。

2、赵汉新、赵敏海、沈华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自

《战略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3、上市公司公告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赵汉新先生自公告发布之

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不超过2963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不超过59264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

赵汉新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减持不低于上市公司2%股份(不低于

2963200股)后,赵汉新、赵敏海及一致行动人沈华合计持股比例低于产业集

团及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合计持股比例0.99%,《战略合作协议》《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生效、上市公司董事会完成改组(产业集团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赵汉新、赵敏海变更为产业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赵汉新、赵敏海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

二、本次控制权变更所涉主体基本情况

1、赵汉新

赵汉新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7.87%股份。

22、赵敏海

赵敏海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17.72%股份。

3、沈华

沈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的一致行动人,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3.34%股份。

4、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西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注册资本549678.56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0026543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房屋租赁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经营范围及技术除外)、国内贸易(不含国家限制及禁止类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1995-10-05至无固定期限控股股东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无锡市县前西街168号

联系电话0510-8280635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产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5.65%股份。

5、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福路601号法定代表人华婉蓉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051884678C

3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含国有资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汽车零经营范围配件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普通货物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2-07-05至无固定期限控股股东无锡产发金服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通讯地址

1604

联系电话0510-8815020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国盛持有上市公司12.26%股份。

三、本次控制权变动前后股权结构情况

(一)本次控制权变动前

本次控制权变动前,赵汉新、赵敏海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赵汉新、赵敏海及其一致行动人沈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2854650股,股权比例为28.92%,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赵敏海2625000017.72%

2赵汉新116546507.87%

3沈华49500003.34%

合计-4285465028.92%

本次控制权变动前,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1353750股,股权比例为27.91%,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318500015.65%

2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816875012.26%

4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合计-4135375027.91%

(二)本次控制权变动后

本次控制权变动后,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1353750股,股权比例为27.91%。

赵汉新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减持不低于上市公司2%股份(不低于

2963200股)后,赵汉新、赵敏海及其一致行动人沈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39891450股,股权比例为26.92%,低于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国盛合

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0.99%,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赵敏海2625000017.72%

2赵汉新86914505.87%

3沈华49500003.34%

合计-3989145026.92%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保障产业集团能够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赵汉新、赵敏海、沈华确认并支持:(1)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相应改组,由产业集团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2)促使和推动对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3)促使上市公司完成公司章程中相应部

分的修订(如需)。

四、《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战略合作愿景

甲方一由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成立,作为与无锡产业结合最紧密的国有企业集团,甲方一自成立以来,瞄准地方战略发展产业,立足自身资源禀赋,科学谋划产业布局,深耕微电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

5和现代服务六大产业板块并不断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甲方一间接持有甲方二

100%股权,甲方二为甲方一的一致行动人。

乙方控制的目标公司,作为我国断路器行业中关键部件配套研发、制造、服务能力领先的企业之一,拥有先进的制造技术和设备,完整的制造产线,完备的生产组织体系,制造装备正在向数字、柔性制造转变,为高端装备制造增加了现代化的工业元素,并基于此开展了数字化、网络化车间的示范及推广,正在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建设。

本次战略合作将充分发挥目标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资源互补和协同效应,以国有企业的产业资源背景为目标公司赋能,全面推进目标公司的战略性发展,进一步增强目标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综合实力,提高公司价值及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第二条战略合作方式

2.1控制权安排

2.1.1减持计划

乙方二承诺将于本战略合作协议生效前减持其所持目标公司至少29632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且确保相关减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二完成减持后,甲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将超过乙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2.1.2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乙方共同承诺,自本战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乙方不会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目标公司股份;

不会以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

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目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62.1.3董事会改组

为保障甲方一能够取得目标公司之控制权,乙方确认并支持:(1)目标公司董事会进行相应改组,由甲方一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应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席位中占多数;(2)促使和推动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3)促使

目标公司完成公司章程中相应部分的修订(如需)。

上述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公司治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配合甲方一依法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选举甲方一提名的人员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监事,甲方一将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一完成其对于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的调整安排。甲方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提名的董事及监事人选,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目标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2.3业务合作

甲方一将利用自身丰富的产业资源,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拓展业务市场,提升盈利空间。

乙方将继续推动目标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充分利用甲方一的资源及优势以及目标公司自身在专业、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专业实力,实现目标公司持续高质量的发展。

第三条陈述与保证

3.1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分别及共同承诺,除在本协议“鉴于”条款已明

确的一致行动关系以外,其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未签署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或声明。

第四条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除与终止

74.1本协议自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签字且甲方一、甲方二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一、甲方二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同时满足之

日起生效:

(1)本次战略合作事项已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如需);

(2)本次战略合作事项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审查程序。

但各方于本协议中提及的应签署其他正式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等),应以具体签订的正式文件的内容为准。

4.2各方同意,本协议4.1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无法满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以及产业集团、无锡国盛分别出具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战略合作及控制权变动事项尚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程序

以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审查程序,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充分了解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2、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8特此公告。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9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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