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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新宏泰 --%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1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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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

的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

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3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见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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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亦同。

5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申请部门申请部门信息披露类型

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

是□否□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否□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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