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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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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泰 --%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

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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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客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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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一、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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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文件与书面文稿一致。

三、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提供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公告文件附件。

四、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事实描述性的语言和文字,应当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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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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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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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

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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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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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亦应出具专项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出现上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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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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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

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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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公告、股票交易异常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召开股东会通知及涉及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及成果的不定期临时性公告。

第三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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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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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四十条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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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调查和核实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加强主动信息披露意识,在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的事项的基础上,对未达到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予以披露,以便投资者可以更加及时和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十七条董事、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

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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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专项意见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义务。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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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

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17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八)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九)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二)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公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18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业信息,在各单位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19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21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披露事项,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后,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负责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负责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应当协助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确保向公司提交的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制定信息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信息报告路径、报告标准、审核流程、批准程序和工作职责等事项,确保内部信息的流转顺畅、审批及时、责任明确。

第六十六条如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需事先经过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对外披露的,还需先行履行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后才能对外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九条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22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涉及信息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十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投资者来访、投资者接待资料台账管理、信息沟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七十三条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约见安排。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七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七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23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

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七十九条公司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

苏证监局,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十一条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同时还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档案保管

第八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应在10年以上。

第八十四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

24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查阅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九章相关责任

第八十五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八十八条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擅自披露信息或

信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八十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并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保密措施

第九十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

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25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九十一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

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二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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