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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新宏泰 --%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1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及责任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项目承办单位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和归口部门,参与研究、制订

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

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专项审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除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公司其他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八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办法,即至少要由两

名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4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一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

步评估后,向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四条经总经理初步同意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将其提交总经理。总经理评审后上报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

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该等资产必须经过

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执行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5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

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项目派驻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项目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核对被投资项目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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